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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刚《基督教与近代中国文化论文集》

李志刚《基督教与近代中国文化论文集》

仵希亮

      读李志刚的《基督教育近代中国文化论文集》,“基督教队孙中山先生之认同新探”中讲基督教接受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三民主义是与基督教精神相融合的。许多基督教徒包括宋庆龄的父亲宋耀如牧师都很支持孙中山的革命事业。尽管国民革命当中有些人士反对基督教,孙中山还是表面自己的基督教信仰立场。后来,孙中山绝迹于教会礼拜,他强调的是,信奉耶酥不在于形式,而在精神,举凡束缚之礼制教义,不表赞同。此外,他认为各国教会,与基督精神相去甚远,致使他对教会却步。孙中山对于传统基督教信仰有自己的理解,被看作为本色化的表现。

    “五四运动与中国基督教复兴之探讨”中所讲五四运动前后,所提倡“科学”与“民主”,有些人反对基督教,比如鲁迅(周作人)、胡适、陈独秀都从不同方面阐述反对基督教的观点。鲁迅反对基督教,认为基督教不能是西装革履的另一个玉皇大帝,与此同时也不能造就另一批教阀。他所做的阐述可谓入木三分 ,说的很在理。胡适讲基督教历史上有精彩的一面,这是它造的福;同时也有作的孽,这是糟粕。对此对于基督教的态度是,要容忍基督教的信仰自由;要了解基督教的历史,了解它的福与孽。针对社会当时对基督教的负面认识,基督教也在中国开始了本土化,当时有“基督教全国大会”进行了召开,针对争端的问题进行商讨。这种有关教会的自由探讨实为五四运动新思潮的带动影响。由此,五四运动和新文化运动虽无基督教参与,但新文化运动所带来的思潮对基督教影响深远,推动了基督教在中国地本土化以及后来演化为“三自”运动(注:此“三自运动”非今日“三自教会”)。

    对于五四运动的科学与民主的概念,本文的作者做了辩论,科学与民主和基督教是融通的,民主是基督教的主张,而科学则包括物质科学和精神科学,基督教属于后面的层次。

    我所知道的岭南大学,是有关中山大学有个独立的岭南学院,以及最近所看SSCI检索的文章当中,中国每年几百篇文章当中,岭南大学收录文章所占的数目有一大比例。今天所看的另一篇文章“岭南大学之基督精神及其影响”便寻求了岭南大学的历史发展脉络。它是当年的13所教会大学之一,它是传教士办理起来,教课模式,教育行政,建筑风格,管理体制,学校学风都是美国的模式。它所主张基督教精神,是基督教精神在学校当中的具体体现。后几经发展,大陆50年代,岭南大学并合并到中山大学。如今保留下来的是香港的一支脉络,美国还有岭南大学的基金会,他们在大陆开放后,在广东成立广州岭南学院。

    我在想,当年的岭南大学的模式如今怎么不能在大陆恢复?如今中国许多人去西方接受西方的教育,与其出去花钱镀金,怎么不把西方的学校直接搬到中国来,让岭南精神重现?这样的方式不是能更好地学习西方吗?不用出国,国外的东西自然在我们的面前。也许有人会讲到教育主权的事,也涉及到国家的政体的未来根基。但如此讲来,比较一下,不算一部分人出国,目前中国所学不全部是西方的东西吗?教材用翻译本,好一点条件的学校更是延请海龟人员,直接是用西方教材。整个学术范式都是西方的标本。这些与把美国的教育体制和科研体制搬到中国来有什么两样呢?

    本书还有两篇文章,一篇是讲香港客家教会(巴色会)的成立情况,这个客家教会推动了客家人向海外特别是向马来西亚的移民。同时在本文中也获得到香港即使同是基督教,也有不同门派,比如圣公会、伦敦会、礼贤会、遁道会、公理会、浸信会,但他们与客家教会共同组织了香港基督教联会(如今是香港华人基督教联会)。

    另一篇所讲广学会在出版界的历史发展,它在基督教文字翻译方面也是积极面对形势,进行本土化工作。从广学会的发展能看出中国基督教出版历史的过程。

    本书之末有台湾新闻局对于本书的评论(审查意见表),意见如同匿名评审,切中肯綮,对作者李志刚的写作很正面地进行了评价。从这些篇章的文章可以看出,作者是有信仰追求,所做研究比较踏实,很有自己的东西在里面。不比现今的许多文章,花花草草的八股文很多,大多是数据造假,言之无物。

   

- 作者: humanme 2010年11月5日, 星期五 16:28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徐勇文章

徐勇文章

仵希亮

    自早就喜欢华中师范大学徐勇的文章,去年看了他一篇方法论的文章,他是扎实做学问的人,是一个有思想的人。他如中国人民大学的张康之一样都是我关注的人。

    这两天找来他的一篇文章《当前中国农村研究方法问题的反思》,他是纵观这些年关于农村问题的研究方法,提出他自己的国家视角。上世纪80年代以前,有关中国的农村的研究是在海外,之后便有大量的内地学者涌现出来。比如张乐天、曹锦清就是代表,以作者徐勇为团队的华中示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也是调查见长。基于经验和实践重于实际的调查研究蔚然成风,成为了上世纪90年来以来新风尚。但与此同时,不可避免的是,大家视角不同,个案不同,所得出的基本结论不同。因此目前有关中国农村问题的研究有各种流派,但仅仅是表面的分崩离析,没有站在系统下的“国家”视角。以前的研究是基于社会的,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见“社会”不见“国家”,只见“描述”不见“解释”,只见“传统”不见“走向”,他评点了曹锦清和秦晖著述的局限性,没有从传统中走出来。与传统的“从下到上”的研究相反,如今的研究需要“从上到下”,由“国家”层面来做农村问题研究的。在这方面所做一定工作的是早期的邓正来,还有海外的黄宗智、马孟奇、杜赞奇,后三者都是用西方的理论来提炼“满铁资料”,从而分析中国的农村问题。

    作者是赞许在占有第一手材料来写文章的必要,也是根本,也是基础。他所带领的华中示范大学的农村问题研究团队也是充分强调“第一手材料”的重要。但仅仅这方面是不足够的,建立事实基础的理论构架如今显得很为必要。否则这么多三农专家所研究的农村问题是“三农专家的问题”。这也使我去年在北京时与周其仁谈论农村问题时,周讲到三农问题根本不是问题,而是“三农专家”的问题。也使我想起来我的老师冯开文教授所做合作社研究,是以诺斯模型为理论出发点,基于中国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合作社运动,来修正诺斯模型。冯开文教授是很会做研究的一个人,有自己的史学背景,又融入的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提出了中国合作社发展的思路,他是有思想的一个人。

    从徐勇的文章中感悟到很多,收获很多,喜欢读他的文章,有机会想到华中示范大学他所带领下的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待上一段时间。

- 作者: humanme 2010年11月5日, 星期五 16:11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市场办合作社或是合作社办市场

市场办合作社或是合作社办市场

 

仵希亮

 

晚上与CARD博士生扶玉枝聊天,我们谈及合作社,她前不久刚去了一趟金华调研合作社,昨天刚刚回来。今天我们谈论合作社对成员农户有多大带动作用时,我们不讲合作社是否对成员农户返利分红,我们就合作社与成员农户关系谈论起来,成员农户和合作社之间的关键主要看交易额,成员农户有多少农产品通过合作社销售出去。有些合作社从成员农户手中收些礼品果蔬,礼品果蔬市场份额比较小,成员农户所依托合作社销售不多少农产品。由此这便影响到农产品的品种、种植技术的统一,从而所谓的浙江这边“四统一”、“八统一”就实现不了。农户为什么选择统一,农户是最现实的,他们选择统一的前提是合作社能把他们的产品的大部分卖出去,而不仅仅是少量的礼品果蔬。一方面合作社收不到统一的品种农产品,另一方面农户不愿意为少量的合作社交易量而规范“统一”。因此,能帮农户销售多少农产品便是农户参与合作社的关键所在。

       扶玉枝告诉我,金华一家果蔬合作社能帮成员农户销售100%的产品,我便问及农产品的等级分类,至于不合等级规范的下贱残次产品哪里去了。扶玉枝以图片展示与我,并讲及合作社在一个大院有个自由交易市场,农户可在其中进行交易,合作社提供服务,并按交易额收取一定比例交易费。我讲及,这和农贸市场有什么不同,她又告诉我,合作社除提供场地进行交易外,还为农户提供苗木和技术,对于种出的产品,农户可以在合作社的市场里进行交易,因此合作社是帮农户100%完成了销售。合作社与农贸市场的区别,便是农贸市场是否注册为合作社,是否为农户提供苗木和技术服务。由此合作社也可以办成农贸市场,在大市场中建立小市场,有自己的品牌优势,真因为大市场中的品质安全问题才使小市场繁荣起来。目前许多合作社缺乏市场提供功能,为成员农户提供不了销售服务,有些合作社仅仅做技术培训,而不管销售,或仅仅提供苗木而不管销售。合作社帮助农户建立交易市场很为必要,使农户委托交易或自由谈价,合作社也可以有自己的收购价,针对于礼品果蔬市场。对于残次的剩余,合作社通过建立市场形式来使得农户自我销售。

       在阎良时,科农瓜菜专业合作社的做法,使土地集中连片起来,农户在种植进行了协作。与此同时,收获季节,瓜商为求上乘的质量和较大的规模,自然而找上门来。合作社自己收购农户些礼品甜瓜,农户大部分甜瓜是足不出户而被瓜商不论残次全部收购。这种地头自发的市场形式,虽然不象金华那家合作社是有围墙的交易市场,这边市场交易也是招来了许多客商。对于交易中的服务和分歧的解决,合作社需要承担义不容辞的责任,进行维护市场,维护商誉,维护品牌。科农在地头自发的市场还需要整理规范,明确合作社和农户各自的责权利,这样就是一个成熟的市场形式。

       前几天,在我拜访CARD中心徐旭初老师时,我提出以非农合作视角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合作社的责任所在解决分散经营者对接大市场问题,非农合作的手段可以为合作社所用,比如现今许多工商业的联合现象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来启示,市场的操作手法使分散经营者更有力量。徐旭初老师对我非农合作视角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表示疑惑,他认为非农合作不一定采用合作社的形式,分散经营者也不一定采用合作社的形式,比如农户可以通过农贸市场来对接市场。合作社与农贸市场的关系,今天便在金华的例子和阎良科农的例子中得以比较,农贸市场区别于合作社在于参股人群为谁所办,是否采取罗虚代尔原则,农贸市场是否为农户产前服务,是否提供苗木和技术。由此通过这种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农贸市场可以改造为合作社,联系农户更紧密些,合作社也要借鉴农贸市场的经验,在市场推广和品牌建立要更强些。而目前合作社在市场运作是普遍不足,更不用提品牌化发展。

- 作者: humanme 2009年11月6日, 星期五 13:31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文德科:我国古代乡约与现今村规民约之比较研究

文德科:我国古代乡约与现今村规民约之比较研究

 

摘要: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度,而在古代王权至上的宗法社会里,法治有着相当严重的缺陷,法资源也十分有限,乡民的实际生活需要与之更“贴近”的“法”来加以约束、调整,乡约应运而生。现在,我国一些地方(自治地方、乡村、屯寨等)也仍有着一些规约,在调整和规范着这些地方乡民的生活。古代乡约与现今的村规民约有着很大的可比性,即二者有着一定的共性和区别,通过对古代乡约与现今村规民约之比较研究,势必能为现今制定村规民约提供历史的借鉴,益于我国乡村建设发展。
关键词:乡约村规民约文化源流

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度,而在古代王权至上的宗法社会里,法治有着相当严重的缺陷,法资源也十分有限,乡民的实际生活需要与之更“贴近”的“法”来加以约束、调整,乡约应运而生。“乡约是传统社会乡民基于一定的地缘和血缘关系,为某种共同目的而设立的生活规则及组织,乡约在中国社会的秩序构造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一项有特色的法律文化传统。” [1]无疑乡约是益于中国古代乡农社会的。而我国现今的乡村治理还有一定程度的问题存在,村规民约还有许多的不完善之处,这无疑是我国的乡村改革、建设、发展的“绊脚石”,在笔者看来,一个国家乡村建设发展是这个国家走向繁荣富强的基础,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的农业大国。乡约越来越受到国内外学者(社会学学者较多)的重视,一些学者已经力行去研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目前在法学界对乡约的研究尚可以说是一个空白点,从法学的角度去研究乡约势在必行,作为一个法学研习者,笔者经过长时期的研讨和学习,并曾到一些自治地方和乡村考察,收集相关资料,为填补法学学界的这一空白点尽微薄之力,也望“古代乡约与现今乡规民约的比较研究”这一研究课题在今后有更多的学者参与探讨。

我国文明发源远古,受多种因素影响,古代社会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农业是立国之基,是治国之本,是兴国之源。古代社会历来相当大部分存在着分散的小农经济,统治者统治的对象很明确,即是那些从事耕作的乡民。小农经济靠天地吃饭,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在家长的组织下进行生产生活,而这种靠天、靠地的生产无形中将乡民束缚了,他们世世代代几乎都生活在同一个地方,即古人所谓的“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他们必然地会繁衍生息,形成一个“小社会”,在这个“小社会”里,是以血缘为依托,继而形成宗族,此“小社会”“演化”为了同一祖宗、同一宗族、同一姓氏、同一文化传统的乡村社区,他们自给自足,与外界往来甚少,在宗法社会里,他们拥有了一定的宗权、族权,换句话说拥有了一定的自治权。“在这种得到自觉认同的宗族性乡村社区里,自然而然滋生出乡村宗族自我管理内部事务的自治权力。”[2]笔者认为,这种“自治权力”即宗族家长权就是衍生乡约的原始权力。
“据考察,乡约渊源于周礼的读法之典。” [1]西周时期,统治者控制下的基层单位分为“国”和“野”,“国”、“野”其间为“郊”,以郊为界,郊之内为国中,设有“六乡”,“六乡”是指“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①这里的“六乡”的设置规定与后代乡约的内容有些是雷同的,“相保”、“相受”(笔者怀疑原文为“相爱”)、“相葬”、“相救”、“相赒”、“相宾”中都含有邻里相帮、互助友爱、团结的一面,而后代的乡约也是如此,“乡约是北宋吕和叔(11世纪)受古代儒学经典--《周礼》和《礼记》的启发而创立的一种乡民共同活动及互相帮助的乡村组织形式。”[3]吕和叔与其兄弟及其邻里族党发起乡约,内容上同样包含有邻里相帮、互助友爱、团结的一面。关于吕和叔发起乡约梁漱溟②先生也有谈到。③
新儒学的代表朱熹、王阳明对乡约也极其感兴趣,并丰富、完善了乡约。乡约中更多的含有儒家伦理或宋明理学关于教化的内容。如朱子之《损益蓝田吕氏乡约》“德业相劝”、“礼俗相交“等篇。王阳明之《南赣乡约》有云:“故今特为乡约,以协和尔民。自今凡尔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诫。息讼罢争,讲信和睦,务为善良之民,共成仁厚之俗。”[4]可是到清时,乡约成了清统治者统治乡民的工具,明显地由“乡民性”转化为“官方化”。“早在顺治十六年,统治者就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乡里约,规定由约正、约副为乡约宣讲,每月朔望召集百姓听讲,并对乡里百姓的善恶进行记录。④”[5]

“乡约是传统社会乡民基于一定的地缘和血缘关系,为某种共同目的而设立的生活规则及组织。”[1]我国一些地方(自治地方、乡村、屯寨等)也有着一些规约,在调整和规范着乡民的生活。古代乡约与现今的村规民约二者有着一定的共性,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效力”、功能方面的共性。
古代乡约是基于一定的地域范围和血缘而形成,现今村规民约同样是基于一定地域、血缘(同村多为同姓,大多也是亲戚)而形成,而二者均不能称其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古代乡约在当时只是一种国家法的补充,不具有与国家法相同的实际效力。乡约不是国法。现今村规民约亦是如此,现今村规民约也不是国家法律规章。二者只在本地域内发挥作用,均有地域性,只能约束本地域内的乡民,调整乡民生活生产。二者可以说是一种准法律。若本乡乡民违背,古代或许会受到族人乡民道义谴责和宗族乡长、乡老等尊长的处罚,但均不会被国家法令惩处。
2.发起制定方面的共性。
在不违背皇权统治、不违背圣意的前提下,乡民有一定程度宗族自我管理内部事务的自治权力而制定乡约。有的乡约开头即有“钦遵圣制”,如叶春及撰写《惠安政书》的卷九“乡约篇”中即有此语。现今的村规民约同样是在不超出、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于一定程度的自治权而制定。我国现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条规定,该法的制定宗旨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基层民主。二者从自治效果层面上讲是一样的,即都有自己办理自己之事情的相对自由,都是要以“国家法”(古代圣谕、君令、经皇帝而颁布的科法都可是当时的国家法——笔者注)为前提,不能与其相悖。
3.实施效果方面的共性。
因为二者都是由乡民自己制定,就具有很大的“乡土性”,可由大家的需要经过一定程序而更改,能够较好的从本地域实际状况来作出调整。换句话说很容易作到“因地制宜”。我国现今自定村规民约许多村寨屯队是少数民族聚居之地,而少数民族的族风民俗是要靠本族本寨的乡民自己去传承的,国家很难有针对性的具体的制定规范,而且笔者还认为这也应当有本族本寨的乡民自己制定。这会更符合乡寨的风俗习惯和乡民的心理意识,二者实施都有利于族风民俗的继承。
由上述看出,笔者只是初浅地谈到古代乡约与现今乡村民约的一些共性,其二者共性定还有其它方面,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此也不可能一一赘述。我们认为,倘若要想从古代乡约中提取一些可供现今村规民约借鉴之处或说要改进现今的乡村民约,我们更应该把它们的异性(即区别)作为分析的重点,值得一提的是,二者在同一个方面既有共性也有着深层次不同之处。

在阐述古代乡约与现今乡规民约的不同之处的同时,笔者也指出现今乡规民约所存在的一些弊病。笔者认为二者不同之处主要应有如下几点:
1.发起实施意图。
古代王权至上的宗法社会里,不违背皇权统治、不违背圣意的前提下,乡长老、乡大夫有一定程度宗族自我管理内部事务的自治权力而制定乡约。其出发点和归属点都是为保证宗族家长的绝对权威,维护纲常伦理,最终目的也就是维护封建统治。而现今的村规民约是为我国农村改革、建设、发展,发展基层民主,是文明的体现。此一点的不同主要是由历史时代背景和社会性质决定着的,这笔者就不再详细说明了。
2.道德教化程度。
我国古代传统中的法律都有许多教化意向。乡约更是这样,如吕氏兄弟及其邻里发起的乡约(即《吕氏乡约》),“乡约中分四大纲领: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四大项中,每一项都包含许多小的条目;如第四项包含重要的条目有七:一、水火(遇有水火之灾大家相救),二、盗贼(土匪来了,大家联合自卫),三、疾病(遇有瘟疫疾病,大家扶持),四、死丧(死丧事情要彼此帮忙),五、孤弱(无父母之子女大家照顾),六、诬枉(打官司冤枉者大家代为申冤),七、贫乏(无衣无食者大家周济之)。”⑤朱子之《损益蓝田吕氏乡约》开篇提出:“事亲能孝,事君能忠。夫妇以礼,兄弟以恩,朋友以信。能睦乡邻,能敬官长,能为姻亲。与人恭逊,持身清约,容止庄重,辞气安和。衣冠合度,饮食中节。凡此皆谓之德。”[6]在第四项中尚且如此约定,我们不难推测在第一项“德业相劝”、第二项“礼俗相交”中的道德教化程度了,而今的村规民约就缺乏道德的教化,缺乏引导乡民积极进去的一面,更注重村民的义务,换言之,注重事而少注重人,过于注重上层政府国家的政策落实问题,村民调解委员会并没有发挥德业教化的功能而更注重处理事件,不能调解处理的就向上交,由上面的机关处理,很少有劝民诚信、向善的,这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问题,而这是现今的村规民约不足的一个方面。
3.国家权力介入。
在吕氏兄弟及其邻里发起的乡约是一种自发性的,是本区域本宗族、本姓氏、本血缘的族人或乡民共同发起,主事的是族内有相当文化、威望的人,受衙门的管束不大。乡约后来才受政府权力介入的,扬开道先生的《乡约制度之研究》一文中说及到这个问题,据扬开道先生研究,自清初至清末,皇帝督促各省实行乡约有很多次数,每一次都是由皇帝下上谕,责成各省督抚实行,但过了几年就不行了。不行,就再下上谕;过了几年又不行,再下上谕;如是再三再四。正如梁漱溟先生所说的那样,变成了官样文章。
现今的村规民约更是有些不合时宜,许多地方也有国家政治权力的介入,且是很大地介入的,一些村落制定村规民约时有政府官员的参与介入,而那些政府官员又不务实际,糊乱“指手画脚”,直接对乡民提出应该如何如何,应该怎样怎样,有着强制性了。这些情况无形之中给我国的村规民约做了个“变性”手术,现在的村寨一般均有村委会,但是他们对村规民约的认识不够,村规民约是本区域乡民自己自治的规约,是经过乡民共同商议而定的,是村民共同意志之体现才对,而不是单独某个乡镇或上一级干部或某几个村委会干部制定。
4.文化源流与传统。中国文化发源远古,农业为立国之本,治国之基,兴国之要。中国之传统文化究其根源是一种农耕文化,中国古代乡约是在这样一种文化渊流下产生的,是中国土生土长的一种乡农自治合约,约中极其倡导“德、善、亲亲、尊尊”等等,可以说中国古代乡约是古代儒家思想的约文化之体现,是宋明理学的约文化之体现,尽管在明清朝官方化,但中国古代乡约在开始是与中国传统文化是相符的。
可是,我们再重看现今的村规民约,我们会发现现今的村规民约是国家法的一种乡土化、民间化的体现,其是国家法在村寨里的“影子”,其是以国家法为模本的,我国著名的法文化理论家梁治平先生对中国表示出深刻的忧虑:“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许多门类,它被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构建一个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因为它(“它”是指中国现今法制——笔者注)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遵循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之传统文化格格不入。” 梁治平先生的这番话是值得我们深思的,而现今的村规民约又以国家法为模本,同样是与我国乡村的传统文化不符,现今的村规民约很少有“劝民向善”、诚信的,多的恰好是那些义务性的东西,规定村民应如何如何,不准村民怎样怎样,否则会受到处理等等,含有“命令性、强制性”语气,缺乏人文关怀,这样一来,村民是被动的接受,而不是主动的实行。其实村民在村规民约中应当既充当立约者又是履约者。“民国以来,倡地方自治者,求法于日本,求法于欧美,而吾国本位乡治之精华,转隐而不昌,以至结果尽弃本有,一取于人,有如邯郸学步,新法未得而固步已迷。”⑥如今之法制文化相当大程度上渊源于西方的,是一种“舶来品”,实际运用中确实很令人忧心的。
我国现今的村规民约有着相当严重的弊病,怎样完善我国现今的村规民约是我们不可回避的问题。笔者将对完善现今村规民约所遵循的一些原则和怎样完善简单地提出几点建议。

经过笔者的考察和思索,结合古代乡约的有益之处对制定现今村规民约所要遵循的原则和完善村规民约作如下分析:
1.现今制定村规民约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及规章制度。(这一点我们不要误解,“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及规章制度”并不是说要以国家法律、规章制度为模本。)我国1998年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中明确规定到,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但不得与法律和法规相违背。
2.制定村规民约时要充分发挥民主,体现村民的意志。在制定村规民约时不应该只是干部在场制定,鉴于村的地域范围不大,应当充分发挥民主,召集全村或每家每户一个代表参与,征求集体意见,尊重乡民权利。但我国现今一部分地方并不如此,如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长托村14组组里规定:妇女结婚,鞭炮一响,就不再享有组里的一切待遇,包括责任田、宅基地、土地征用补偿费等。而黄四清等3名已婚青年妇女将村委告上法庭,原因是她们的丈夫均是城市户口,她们及其孩子一直住在娘家,户口仍留在本地村民小组。她们每年按期交纳应缴的修堤费、救灾费、教育附加费等,却享受不到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
3.制定内容应当注重乡民实际生产生活,注重自然环境节能与保护。譬如关于耕种、农林、水渠用水、土地使用、畜养等等方面。我国的发展是而且必须是可持续发展,现今自然资源有限,在召集乡民制定时应当考虑节能与环保。
4.增加“德业相劝、向善、亲其亲、尊其尊”的内容,提倡村民诚信。现今我国的村规民约道德教化缺乏,缺少引导乡民积极进去的一面,在此,笔者提出增加“德业相劝、向善、亲其亲、尊其尊”的内容,并不是完全地沿袭封建礼教,而是提倡“社会主义儒学(“社会主义儒学”这一概念是笔者提出的,到目前笔者还未见有人提出过这一概念——笔者注)”,在新的社会形态里,我们不能尽弃我们的一些传统,也没有理由尽弃,因为它符合我们的历史,符合我们的“固有文化”,符合我们的实际生活的。而乡村又出现众多的“老无所赡、幼无所养”的问题,“社会主义儒学(包含现今的社会道德、诚信)”是必须要倡导的。
5.增加村民生活生产“相帮”的约定。我国现在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许多农村的生产生活水平都还不高,一些家户几乎也没有劳力或田地无人耕管,同时也由于地理环境的影响,水灾、山体滑坡、泥沙石流、风沙等等自然灾害时有发生,而在遇见灾害时,村民“相帮、相助”就更为重要了。
6.政府应当尽量避免介入,充分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政府应该适当给村民一个自己的空间,乡规民约是村民自己的事,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村民应当有一定的自由,在此基础上,政府要转变职能,应当做好农村农业科技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等工作。
7.村规民约还应当贯彻落实国家的一些与村民息息相关的政策。譬如我国当前有关农业税征收、“三农”、农民工进城打工、劳动保障、社会福利、户籍制改革、农民工工资等等一系列的政策规定,应当在制定村规民约时结合本地的实际状况予以贯彻落实,让村民更加了解。
8.现今村规民约中不妨设立一些村民自己组成的组织机构,约定其职能,以利于生产和管理。陆桴亭著之《乡约三治》中大意说到:“乡约内容必须分三大项。古人的乡约虽好,而有待于充实。古人的乡约,只是一种精神,是空虚的,故必须以事实充实他。他只能算是纲,尚须有目;所谓目,即所谓三约:社学、保甲、社仓。乡约为纲,三约为目;精神为虚,三约为实。”“所谓社学即——教育机关,社仓是经济机关,保甲则是自治自卫——行政机关。”⑦诚然,陆氏的说法在现今是很难行通的了,不过现今的乡规民约也不能只是一纸空文,要靠乡民自己去实行,为更有效地实行村规民约,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结合本村实际情况,村民还是可以自己组织一些村事机构,譬如设立种子科技服务、饲养、抗灾委员会等等。,这样便于组织生产、更有序的进行农作,以利于乡村的各项治理。
我们当前应当认真对待乡规民约的制定问题,吸收中国古代传统乡约的优点,村民制定有益于自己的乡规民约,克服现行村规民约的不足,以构建一个和
谐的乡村社会,益于我国乡村建设发展。

参考脚注:
①“国”是指国都地区,“野”是指国都之外的地区,相当于现在的城市和农村。“六乡”设比长、闾胥、族师、党正、州长、乡老、乡大夫等职。见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2月第2版第25页。
②梁漱溟(1893—1988),名焕鼎,字寿铭,20岁时取字漱溟后即以字行,祖籍桂林,生于北京,中国现代史上著名学者、思想家、教育家和社会活动家,晚年任中国文化书院院务委员会主席。
③“在他(指吕和叔----笔者注)发起文上有这样一段话:人之所赖于邻里乡党者,犹身有手足,家有兄弟,善恶利害皆与之不同,不可一日而无之。不然,则秦越其视,何与于我哉!大患素病于此,且不能勉,愿与乡人共行斯道。惧德未信,动或取咎,敢举其目,先求同志,苟以为可,愿书其诺!成里仁之美,有望于众君子焉!”见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编《梁漱溟全集》,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3月第1版第二卷第321页。
④参见《土庶备览》卷二,《讲约事例》。
⑤参见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编《梁漱溟全集》,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3月第1版第二卷第321页。
⑥刘庆科《中国地方自治变迁概观》,载何勤华、李秀青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粹》第二卷宪政法律篇,
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85页。
⑦参见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编《梁漱溟全集》,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3月第1版第二卷第330页。

参考文献:

[1]张中秋《乡约的诸属性及其文化原理认识》,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科版,2004.5.
[2]徐勇《中国古代乡村行政与自治二元权力体系分析》,载《中国史研究》1993年第4期.
[3](美)艾恺著、邓大华等译《梁漱溟传》,湖南出版社1992年11月第2版.
[4]王阳明.王阳明全集:卷一七[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
[5]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2月第2版.
[6]朱文公.朱文公文集:卷七四[M].北京:中华书局,1983.

- 作者: humanme 2006年03月8日, 星期三 23:57  回复(1) |  引用(0) 加入博采

王海明与胡思之:民哲与民科的不同命运

王海明与胡思之:民哲与民科的不同命运

 

作者:赵简子 提交日期:2004-8-13 23:03:00   

 

  

 

    关天茶舍最近发了网友“吉木子”的贴子“质疑北大改革:王海明怎么能当上教授”,我因此想起关天网友胡思之先生。我觉得他们两人在思想和写作方面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可是命运却截然不同。胡思之是自称已经攻克了世界数学难题“哥德巴赫猜想”的著名“民间科学爱好者”,可是,他作为一名上海退休工人,没有拿到国家的一分钱资助,也没有得到中国数学界的认可,甚至在网上,也没有能得到足够的尊重,被人讥为“哥猜家”。可是,王海明先生,却能够每年在国内核心刊物上甚至包括《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这样的所谓一级刊物发表数十篇文章,能够在中国最权威的学术出版社“商务印书馆”接连出版两本大部头著作,而且,最近,又在中国最高学府北京大学,被评为教授,而且是在人事制度改革之后使晋升教授更加困难的情况下被评为教授的。这不能不发人深思。“王海明现象”的确折射了中国人文学术界特别是哲学界的诸多问题之所在。简子在这里简单说一说,以引起大家对中国人文学术界诸多问题的思考。

 

  

 

  1,为什么说王海明是一个“民哲”?

 

  

 

    吉木子在他的贴子里说王海明的“学术研究”带有深厚的业余色彩,本质上是一位“民哲”(民间哲学爱好者),这真是一语中的。实际上,“民哲”一词对应的是“民科”(民间科学爱好者)。因为“民科”现象网上已经有不少讨论,有许多共同特征已经被揭示出来,便于人们一眼识破。

 

  

 

    基本心理特征:

 

  

 

  1 坚信自己的所谓科学结论具有非同一般的价值和意义

 

  

 

  2 不能与科学共同体进行基本的交流

 

  

 

  3 往往出现某种妄想的特征(比如把自己到处碰壁解释为权威对小人物的压制,把自己想像成正在被迫害的布鲁诺和伽利略)

 

  

 

  4 表现出对精神的强烈追求,似乎是最坚定的理想主义者

 

  

 

  基本行为方式:

 

  

 

  1 不遗余力的兜售自己,因为不能与科学共同体进行学术交流,所以主要通过包装自己,通过学术外的手段来争得话语权。

 

  

 

  2 非常勤奋,写作速度快,产量高,不断重复自成体系的一套话语,以量取胜。

 

  

 

  基本文本特征:

 

  

 

  1 新名词多,而且这些新名词与学术共同体没有多少关系

 

  

 

  2 逻辑混乱,不知所云

 

  

 

  3 常常把一个不大的结论夸张成天大的好事

 

  

 

  4 常常发表一些超越具体问题之上的议论,尤其喜欢表达爱国情怀

 

  

 

    上述特征,其实是王海明先生与胡思之先生的共同特征。这些特征,通过吉木子的文章,以及关天茶舍上为王海明辩护的文章,都看得十分清楚。与王海明熟悉的人,对这些特征当有更深切的体会和认同。关天上为王辩护的文章,尽管笔名很多,其实只来自一个人,这个人如果不是王海明本人,那就是他的老婆替他上网,因为这些网上辩护文章的风格与王本人的文章风格如出一辙。

 

  

 

  1 对自己著作的令人难以置信的高估,什么“自斯宾诺莎之后最伟大的伦理学家”、“自孔子以来唯一真正的伦理学家”、“可以拯救中华万民于水火”。罗尔斯与他这个“伦理学巨匠”相比,不过是“小家碧玉”等等。

 

  

 

  2 根本不能与中国哲学界、伦理学界进行学术对话。在北大课堂上经常遭到学生的耻笑,比如一次课上因不懂得“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基本意思出了洋相。在系内的讲演,漏洞百出,也是洋相出尽,有学生当场指出他把电磁波当成物质的属性这样的常识性错误。

 

  

 

  3 由于无法跟学界进行实质性的沟通,因而有强烈的受迫害妄想。关天网上王海明或其老婆的文章把“王海明现象”定义成中华民族不懂得珍惜像王海明这样的人才,就表现了这种受迫害妄想。实际上,王本人在现实生活中与同事很少接触,同事们谈不上与他有什么过节,大家倒是觉得他挺可怜的。

 

  

 

  4 不遗余力的兜售自己。这一点是王的强项,他有这股劲头,有这股契而不舍的精神。为了发表文章,他可以不远千里,提着土特产,去看望编辑。为了出书,他可以数十次上百次的上责编家。为他写书评的周仲秋、唐代兴都得过他各种各样的明里暗里的好处,当然,某种意义上,周和唐也都是有共同志向的“民哲”。

 

  

 

  5 非常勤奋,已经写出了数百万字的作品,成果数量极大,但都是相互克隆。其核心论点就是“为已利他”,其核心方法论就是三段式推理,由事实推出应当。这里可参看吉木子的文章。

 

  

 

  如果王海明真是一个“民哲”,那为什么能够进入中国哲学界的“庙堂”——北京大学哲学系,而且在北大进行了人事体制改革之后,晋升教授更加困难的情况下,晋升为教授?

 

  

 

  

 

  

 

  2,王海明是如何进入北京大学工作的?

 

  

 

    从北大哲学系的网上得知,王海明195022日生于吉林省白城地区镇赉县坦途镇,19841986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读硕士,19861990在北京师范学院管理系任教,19901993年在海南大学德育教研室任教,1993年进入北京大学任教。1984年之前,和1993年之后,网上没有提供任何信息。

 

  

 

    据知情人士透露,王海明是读过大学的,是吉林大学的工农兵大学生,据说上大学期间,还因为男女方面的事情受过处分。1984年读研的时候,他已经是34岁的老同志了。他并没有像他的研究生同学何怀宏(何也没有上过大学)那样,通过刻苦的自学,打下了丰厚的国学底子,又掌握了几门外语,成了当今中国伦理学界的一方重镇。王既没有任何国学基础,也没有外语基础,偏偏又热爱伦理学,而且偏执地认为自己找到了通往真理的道路,只好走“民哲”的路子。

 

  

 

    90年代下海经商热的时候,王南下到了海南,边教书边作生意,但生意没有作好,却获得了一个到北大当教师的机会。90年代初的高校,教师经济状况惨不忍睹,各院系生产自救,往往是赔多赚少。这时候商学交易开始出现。王就是乘这个机会,承诺帮助北大马列学院拉“赞助”,进了马列学院当老师,教公共课。

 

  

 

    王在日常生活并不能真的与人搞好关系。他属于那种对有权有势有能耐之人卑恭屈膝,而对普通百姓或同事或学生等弱势人等颐指气使的人。他在北大的马列学院呆了两年,跟同事搞不好关系。又通过拉“赞助”等办法,由马列学院调进了历史系,专门搞企业文化。历史系那时也是说不得,丢人丢到了家,为了几万块钱的赞助,就进了这么一位。所幸的是,他在历史系只呆了一年,继续采取帮助拉赞助的办法,搞定了当时哲学系一位糊里糊涂的行政副系主任,乘着当时的系主任出国不在的机会,把王从历史系调到了哲学系伦理教研室。伦理室的万俊人教授当时坚决反对,认为伦理室进这样的人实在是荒唐致极,因而与当时的室主任魏英敏(就是这位魏教授后来感叹哲学系建系90年只有王海明一人在生前享受了被专著所研究的荣誉)发生矛盾,最后愤而出走,到清华大学去当了哲学系系主任。

 

  

 

  王海明从调进哲学系那一天开始,就被许多老师认为是一个错误,是一个荒唐的事情。但他懂得韬光养晦,尽量不与系内教师发生交往(据说他评上教授之后吼叫着说:我在哲学系做一条夹着尾巴的狗做够了)。结果是,哲学系教师都知道有一个不该进来的王海明,但对这个人并不十分了解。久而久之,有些人觉得他样子忠厚,不惹事生非,可能还不错,并不像伦理学室的同行说得那么不堪吧。最后,由于哲学系内部许多人事纠纷,竟让他钻了空子:2002年在伦理教研室谁都不愿意当教研室主任的情况下,系里就任命王海明当了教研室主任。而这一“荣誉”立刻又成为他向上爬的一个有力法码。

 

  

 

  王海明在北大的这些经历,反映了中国学界一个严重的问题,即人文学术界内部评价机制严重缺位,南郭先生在北大的日子是可以很好过的,在中国其它大学也是可以很好过的,在中国学术界是很好混的。王的经历,反映了这个悲哀的现实。

 

  

 

  2002年评职称时,由于系内人事矛盾职称摆不平,王又一次渔翁得利,通过了系评审委员会这一关。这个消息传来,惹怒了系里许多老师,有些人甚至认为这是北大的耻辱,是北大哲学系的耻辱。他们联名上书学校,结果,王的教授职称在校学术委员会被卡下来了。

 

  

 

  2004年再评职称,教授职位更加紧缺。这一次,王在系里没有通过。据说他开始到处散布说准备自杀。同时,准备了一篇给新闻媒体的稿件,控告北大哲学系不让他升教授。他把这篇稿件交给了北大校方,说要是不给他评教授,他就闹上媒体,让北大吃不了兜着走。也许是北大校方怕出事,居然最后没有经过哲学系,就糊里糊涂地让王海明当上了教授。

 

  

 

  

 

  

 

  3,王海明的自我包装为什么能够成功?

 

  

 

    据北大哲学系的老师说,王海明特别善于包装自己,从目前来看,应该说非常成功。为什么这样一位“民哲”,居然能够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功呢?除了他本人在自我包装方面特别有“能耐”之外,有如下制度方面的原因:

 

  

 

  1 由于科学比较专业化,“民科”与“专科”之间的区别比较容易看出来,而哲学作为一项爱智的事业,其专业化程度没有这么高,“民哲”与“专哲”之间的区别不大容易看出来。在中国哲学界,有许多具有民哲特征的人高居哲学庙堂,成为哲学界有身份、有尊严的人物。这是由科学与哲学本身的差异所导致的。民哲未必不“哲”,比如斯宾格勒,就是一位世界著名的民哲。而专哲又未必有多“哲”,中国的职业哲学工作者,90%以上实际上连哲学的门也没有入。

 

  

 

  2 中国特殊的国情,令王海明在“斯文不如扫地”的时代,轻而易举地进了中国最高学府北京大学。

 

  

 

  3 中国的人文学术单位通常缺乏西方同行那样激烈而频繁的学术交流,内在的学术评价标准有时甚至荡然无存。由于缺乏内在学术标准,评职称、评优秀成果、评科研项目时,尽管是学者和专家主持,但依然是“群盲专政”。非理性因素起主要作用。这一点,中国学人当不陌生。也因为这一点,王海明七混八混居然混上了北大教授。

 

  

 

  4 在缺乏内在学术标准的情况下,外在标准就出来了,而且由政府发布,格外蛮横。这些标准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量化,所以,像王海明这样的高产“学者”,不仅不会被淘汰,而且屡屡受到表扬呢。

 

  

 

  5 中国的学术杂志通常没有实行专家匿名审稿,而是编辑说了算,所以与编辑搞好关系,成了发表学术论文的关键,而这方面王海明是很在行的。中国没有学术出版的制度性门坎,也是由出版社、编辑非常随机地决定的。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时期的中国学术出版业,一言难尽。

 

  

 

  6 中国的哲学界多半部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哲由于带有意识形态特征,其学术含量较少,马哲界的教授通常是学术水平最低的。像王海明这样的高产学者,如果是在其它高校,如果是在北大的马列学院,当上教授,都不会引起如此巨大的波澜。很显然,他的水平要比目前中国许多现任的马哲教授水平高。

 

  

 

  7 中国的伦理学界主流是共产主义道德理论,带有浓重的意识形态说教味道,早就为青年学生所不喜。王海明只须在理论结论上恢复常识水平,就能够赢得读者的喜爱。这对王海明本人而言,当然是喜事,对中国的伦理学界,完全是一个悲剧。事实上,许多仍在苦苦挣扎的民哲,做的是与王海明同样性质的事情,比如强调“人是自私的”、“人是有欲望的动物”、“人有权利争取个人的幸福”等等,就以为做出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理论创新,原因在于,就是这样基本的常识,官方的伦理学教科书都不肯承认。从这个意义上讲,是官方的意识形态造就了成千上万的“民哲”。

 

  

 

  

 

    总的来看,“王海明现象”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现象,但研究的目的不是贬低王海明先生本人。实际上,王升教授并不是完全说不过去,说不过去的是他在中国哲学的象牙塔北京大学哲学系里升上了教授,而且是在北大大造声势地人事改革之后,这确实是一个天大的笑话。北大是网络媒体的热点话题,请大家讨论完甘朱事件后把目光转过来。如果说朱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高级错误,而王海明的问题则是一个低级笑话。

 

- 作者: humanme 2006年02月18日, 星期六 05:40  回复(15) |  引用(0) 加入博采

休谟难题:能否从“是”推出“应该”?
休谟难题:能否从“是”推出“应该”?
王海明
导言:休谟难题之缘起
所谓道德,如所周知,是一种社会制定或认可的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道德亦即道德规范。由是观之,道德便正如休谟所言,无非是人们所制定的一种契约,是主观任意的,因而有优良与恶劣或正确与错误之分。伦理学的意义无疑全在于此:避免恶劣的、错误的道德,制定优良的、正确的道德。因此,伦理学乃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制定方法和制定过程以及实现途径的科学。那么,究竟如何才能够制定优良道德而避免恶劣道德呢?
人们所制定的道德规范是否优良,取决于是否符合行为的道德价值。道德价值与道德规范根本不同:它不是人制定或约定的。一切价值——不论道德价值还是非道德价值——显然都不是人制定或约定的。试想,玉米、鸡蛋、猪肉的营养价值怎么能是人制定或约定出来的呢?人们所制定如何享用这些东西的行为规范既可能与其价值相符,也可能与其价值不相符:相符者就是优良的规范,不相符者就是恶劣的规范。一个人每天应该吃半斤肥肉的行为规范是恶劣的,因为这种行为规范与肥肉的营养价值不相符。反之,一个人每天应该吃一个鸡蛋的行为规范是优良的,因为这种规范与鸡蛋的营养价值相符。
同样,人们所制定或约定的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与行为的道德价值也可能相符或不相符:与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规范,就是优良的、正确的道德规范;与道德价值不符的道德规范,就是恶劣的、错误的道德规范。举例说,按照现行道德,应该倡导无私利他而不应该倡导为己利他。这种道德规范是否优良,便取决于是否符合无私利他与为己利他的道德价值。如果确实只有无私利他才具有正道德价值,而为己利他并不具有正道德价值,那么,这种道德规范便符合无私利他与为己利他的道德价值,因而便是优良的;反之,如果为己利他也同样具有正道德价值,那么,这种道德规范便不符合为己利他的道德价值,因而便是恶劣的。
可见,为了制定行为应该如何的优良道德,关键在于科学地确定行为的道德价值。因此,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之界说,实已蕴涵着:伦理学是关于道德价值的科学。这样,伦理学就其根本特征来说,正如约翰逊(Oliver A.Johnson)所言,乃是一种价值或规范科学而不是描述或事实科学:“哲学家们把伦理学称作规范科学,亦即研究规范或准则的科学;而与研究经验事实的描述科学相对照。” 然而,这是否意味着:伦理学只研究应该、价值、规范而不研究是、事实?究竟怎样才能科学地确定行为的道德价值、行为之应该如何?是否能够从“事实”、“是”推导出“应该”、“价值”、“规范”?

这就是顶顶有名的“是与应该关系”之难题。直接说来,它是个如何确定行为的道德价值的问题,是个道德价值的推导方法的问题,因而是元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根本说来,则是如何科学地确定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的问题,是伦理学能否成为科学的关键,因而也是全部伦理学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不解决这一难题,便不可能科学地确定行为的道德价值,因而也就既不可能制定与其相符的优良道德,也不可能科学地确定伦理学研究对象,因而也就不可能科学地构建伦理学。所以,赫德森(W.D.Hudson)说:“道德哲学的中心问题,乃是那著名的是-应该问题。” 但是,最先看到这一点的,是休谟。他这样写道:
“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与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该指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
这就是所谓的“休谟法则”或“休谟难题”:“应该”能否由“是(事实)”产生和推导出来?这个问题的难度之大,竟至从休谟起一直到十九世纪末,没有一人能对其进行系统论述。1903年,摩尔发表元伦理学革命的代表作《伦理学原理》,系统论述了这个问题。但他只是揭示了以往伦理学在这个问题上的所谓“自然主义谬误”,而并没有真正从正面解析这个难题。从那以后,近百年来,元伦理学家们对于这个难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从这些研究可以看出,解决这个难题的关键是:应该以及善和价值等等诸如此类的东西究竟是客体的什么属性?它们究竟如同形体、质量一样,是客体的“第一性的质”,还是如同重量、颜色一样,是客体的“第二性质”?抑或如现代英美哲学家亚力山大(S.Alexander)和桑塔耶那(George Santayana)所言,是客体的“第三性质”?换言之,它们究竟是客体的不依赖主体而独自存在的“固有属性”,还是客体的依赖主体而存在的“关系属性”?
一 解析休谟难题的关键:固有属性、关系属性和事实属性
所谓固有属性,便是事物独自具有的属性。一事物无论是自身独处,还是与他物发生关系,该物都同样具有固有属性。因为这种属性,正如马克思所说,“不是由该物同他物的关系产生,而只是在这种关系中表现出来。” 反之,关系属性则是事物固有属性与他物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因此,一事物自身不具有关系属性;只有该物与他物发生关系,才具有关系属性。举例说,质量是物体独自具有的属性。无论就物体自身,还是就其与引力的关系来说,物体都具有质量。所以,质量是物体固有属性。反之,重量则是物体的质量与引力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物体自身不具有重量,只有当物体与引力发生关系时,物体才具有重量。所以,重量是物体的关系属性。电磁波是物体独自具有的属性。无论就物体自身,还是就物体与眼睛的关系来说,物体都同样具有电磁波。所以,电磁波是物体固有属性。反之,颜色则是物体的电磁波与眼睛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一般说来,波长760~400dmm之间的电磁波,经过人眼中锥状体以及其他生理器官的接受、加工、转换,便生成各种各样的颜色。如波长590~560dmm的电磁波,经过人眼的作用生成黄色;而波长560~500dmm的电磁波经过人眼的作用则生成绿色。物体自身仅仅具有电磁波而不具有颜色;只有当物体电磁波与眼睛发生关系时物体才有颜色。所以,颜色是物体的关系属性。
与黄、绿等颜色一样,应该、善和价值显然也都是客体的关系属性,而不是客体的固有属性,因而也就都是客体的只有与主体发生关系才会存在的属性,而不可能是客体独自具有的属性。那么,它们——颜色与价值或黄与善——的区别何在?善与黄的区别,是揭示善的存在本质的枢纽,因而是元伦理学家――从摩尔到图尔闵――一直争论不休的难题。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依我所见,恐怕是比较三种属性——固有属性和关系属性以及事实属性——之关系。
客体的事实属性与客体的固有属性显然并不是同一概念。因为所谓客体的事实属性,如前所述,乃是客体的不依赖主体需要的而存在的属性;而不依赖主体需要而存在的属性,却可能依赖主体的其他东西,因而便是关系属性,而不是固有属性。颜色、味道、声音都是不依赖主体需要的属性,然而却仍然依赖主体而存在:颜色依赖主体的眼睛,味道依赖主体的舌头,声音依赖主体的耳朵。所以,颜色、味道、声音都既是客体的事实属性,同时又是客体的关系属性。反之,客体的固有属性必是客体的事实属性。因为固有属性是事物独自具有的属性,客体固有属性便是客体不依赖主体而独自具有的属性。这就是说,客体固有属性,如质量和电磁波,是不依赖主体的任何东西而独立存在的属性,因而也就是不依赖主体需要而存在的属性,也就都是客体的事实属性。因此,客体固有属性与客体事实属性是种属关系:客体的一切固有属性都是客体的事实属性;但客体事实属性却既可能是客体的固有属性,也可能是客体的关系属性。更确切些说,客体的事实属性主要是客体的固有属性,如重量、质量、电磁波等不依赖主体而存在的属性;但也包括客体的关系属性,如颜色、味道、声音等依赖主体而存在的属性。那么,客体的关系属性是否也都是客体的事实属性?显然不是。因为价值是客体的依赖主体而存在的属性,是关系属性;但是,价值不是事实属性。所以,客体的关系属性与客体的事实属性是交叉关系:一方面,客体的有些事实属性,如颜色,是客体的关系属性,有些事实属性,如电磁波,则不是关系属性;另一方面,客体的有些关系属性,如颜色,是客体的事实属性,有些关系属性,如价值,则不是事实属性。
这样,红、黄、颜色与应该、善、价值都是客体的关系属性,而不是客体的固有属性。但是,红、黄、颜色是不依主体的需要欲望而转移的关系属性,是客体的事实关系属性。反之,应该、善、价值则是依主体的需要欲望而转移的关系属性,是客体的价值关系属性。所以,培里写道:“我们现在可以把价值界定为任何兴趣和它的客体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或者说,它是客体的这样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使某种兴趣得到了满足。”
于是,一切属性便可以经过两次划分而分为三类。第一次是把属性分为固有属性和关系属性两类。第二次是依据是否依主体需要而转移的性质而把关系属性再分为两类:价值(亦即价值关系属性)和事实(亦即事实关系属性)。所以,一切属性实际上便分为三类:○1 固有属性或固有的事实属性,如质量、电磁波;○2 关系的事实属性或事实关系属性,如红黄颜色;○3 价值关系属性,如应该、善。如图:
固有属性
属性 事实关系属性(如红与黄)
关系属性
价值关系属性(如应该与善)
不难看出,这三种属性的客观性和基本性是有所不同而递减的。因为固有的事实属性,如质量、电磁波等等,是一事物完全不依赖他物和主体而存在的东西,是完全客观的和独立的东西,因而我们可以像洛克那样,称之为“第一性质(primary qualities)”。事实关系属性,如红黄颜色,是客体的固有属性或第一性质与主体的某种客观的器官——如眼睛——发生关系的产物,是在固有属性或第一性质基础上产生同时又依赖主体的某种器官而存在的东西,因而是不能独立存在的和不完全客观的东西:它们正如洛克所言,是“第二性质(secondary qualities)”。价值关系属性,如应该、善等等,是客体的事实属性——亦即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与主体的某种主观的东西,如欲望、愿望、目的等等,发生关系的产物,是在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基础上产生的、并且依赖主体的某种主观的东西而存在的东西,因而是更加不能独立、更加不基本和更少客观性的东西,我们可以像现代英美哲学家亚力山大(S.Alexander)和桑塔耶那(George Santayana)那样,称之为“第三性质(tertiary qualities)”。
因此,应该、善与黄、红的区别,一方面在于所依属的实体——亦即所由以产生的基础——的不同:善的实体较广,是客体的事实属性,因而既可能是第一性质,也可能是第二性质;黄的实体较窄,是客体的固有属性,因而只是第一性质。因为红、黄等颜色是客体的不依赖主体的属性——电磁波——与主体发生关系的结果,因而也就是客体的固有属性、第一性质与主体发生关系的结果。反之,应该、善等价值则是客体的不依赖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属性与主体需要、欲望、目的发生关系所产生的属性,因而也就是客体的事实属性——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与主体需要、欲望、目的发生关系所产生的属性,是客体事实属性——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对于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二者的区别,另一方面则在于所依赖的主体的属性不同。因为红、黄等颜色是客体与主体的某种客观的东西——如眼睛——发生关系的结果;反之,善、应该等价值则是客体与主体的某种主观的东西——需要、欲望、目的——发生关系的结果。因此,离开主体,二者都不可能存。但是,颜色却可以离开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而存在,因而属于“事实”范畴,是客体的第二性质。反之,应该、善的存在却依赖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因而属于事实的对立范畴“价值”,是客体的第三性质。

二 解析休谟难题:道德价值推导方法
综观颜色和价值的存在本质之比较,可知 “应该、善、价值” 与“红、黄、颜色”一样,都是存在于客体之中的客体的关系属性。只不过,“红、黄、颜色”是客体不依赖主体的需要而具有的属性,是客体无论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发生还是不发生关系都具有的属性,因而是客体的事实属性,是客体的事实关系属性,是客体的第二性质。反之,“应该、善、价值”则是客体的不能离开主体需要而具有的属性,是客体的事实属性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客体的事实属性对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是客体的价值关系属性,是客体的第三性质。这样,颜色与电磁波虽有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之别,却同样属于事实范畴,是构成事实的两部分——颜色是客体的关系事实属性;电磁波是客体的固有事实属性——而与价值相对立。
因此,“善、价值、应该、应该如何” 与“是、事实、事实如何”都是存在于客体之中的客体的属性。只不过,“是、事实、事实如何”是客体不依赖主体需要而具有的属性,是客体无论与主体的需要发生还是不发生关系都具有的属性,是客体的固有属性或事实关系属性,是客体的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反之,“善、应该、应该如何”则是客体依赖主体需要而具有的属性,是客体的“是、事实、事实如何”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是、事实、事实如何”对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是客体的价值关系属性,是客体的第三性质。
于是,“价值、善、应该如何”产生于“是、事实、事实如何”,是从“是、事实、事实如何”推导出来的。不过,仅仅“是、事实、事实如何”自身决不能产生“价值、善、应该如何”;因而仅仅从“是、事实、事实如何”决不能推导出“价值、善、应该如何”。只有当“是、事实、事实如何”与主体需要欲望目的发生关系时,从“是、事实、事实如何”才能产生和推导出“价值、善、应该如何”:“善、应该、正价值”等于事实对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符合;“不应该、恶、负价值”等于事实对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不符合;无所谓善恶应该价值等于事实对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无关。这就是“价值、善、应该如何”的产生和推导的过程,这就是“价值、善、应该如何”的推导方法,也就是价值、善、应该如何的发现和证明方法。
例证1:善或价值的推导方法。人类是主体,燕子是客体。于是,“燕子吃昆虫”与“燕子是具有正价值的、善的鸟”都是客体燕子的属性。只不过,“燕子吃昆虫”是燕子独自具有的属性,是无论是否与人的需要、欲望、目的发生关系都具有的属性,是燕子的事实属性。反之,“燕子是具有正价值的善的鸟”则不是燕子独自具有的属性,而是“燕子吃昆虫”的事实属性与人的需要、欲望、目的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燕子的关系属性。因此,“燕子是具有正价值的善的鸟”便产生于“燕子吃昆虫”事实,是从该事实推导出来的。但是,仅仅“燕子吃昆虫”事实还不能产生和推导出“燕子是具有正价值的善的鸟”;只有当“燕子吃昆虫”事实与人类的需要、欲望、目的发生关系时,从“燕子吃昆虫”事实才能产生和推导出“燕子是具有正价值的善的鸟”。这就是善或价值的推导方法,我们可以将它归结为一个公式:
燕子吃昆虫(事实)
人类需要消除昆虫(主体需要)
燕子吃昆虫符合人类需要 (事实与主体需要关系)
燕子是具有正价值的善的鸟(善或价值)
例证2:应该的推导方法。张三是饮食有节的行为者,是主体;他饮食有节的行为目的“健康长寿”,是主体的目的;他的饮食有节行为是他自我评价的对象,是客体。于是,“张三饮食有节”与“张三应该饮食有节”便都是客体“张三饮食有节行为”的属性。只不过,“张三饮食有节”是张三饮食有节行为独自具有的属性,是该行为无论与他的健康长寿的目的发生关系还是不发生关系都具有的属性,是该行为的事实属性。反之,“张三应该饮食有节”则不是饮食有节行为独自具有的属性,而是饮食有节的行为事实与健康长寿目的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张三饮食有节行为事实对他的健康长寿目的的效用,是张三饮食有节行为的关系属性。因此,张三应该饮食有节便产生于张三饮食有节事实,是从该事实推导出来的。但是,仅仅张三饮食有节事实还不能产生和推导出张三应该饮食有节;只有当张三应该饮食有节事实与其健康长寿目的发生关系时,从张三饮食有节事实才能产生和推导出张三应该饮食有节。这就是应该的推导方法,我们可以将它归结为一个公式:
张三饮食有节(事实如何)
张三的目的是健康长寿 (主体目的如何)
饮食有节符合健康长寿的目的(事实与主体目的关系如何)
张三应该饮食有节(应该如何)
例证3:道德应该的推导方法。每个人的行为是社会道德所规范的对象,是客体;社会是活动者,是主体;社会制定道德的目的是主体活动目的。于是,“张三杀人了”与“张三不该杀人”便都是客体“张三杀人行为”的属性。只不过,“张三杀人了”是张三杀人行为独自具有的属性,是该行为无论与道德目的发生关系还是不发生关系都具有的属性,是该行为的事实属性。反之,“张三不该杀人”则不是张三杀人行为独自具有的属性,而是张三杀人的行为事实与道德目的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张三杀人事实对道德目的的效用,是张三杀人行为的关系属性。因此,张三不该杀人便产生于张三杀人事实,是从该事实推导出来的。但是,仅仅张三杀人事实还不能产生和推导出张三不该杀人;只有当张三杀人事实与道德目的发生关系时,从张三杀人事实才能产生和推导出张三不该杀人。这就是一种道德应该的推导方法,我们可以将它归结为一个公式:
张三杀人了(事实如何)
道德目的是保障社会存在发展(主体目的如何)
张三杀人不符合道德目的(事实与主体目的关系如何)
张三杀人是不应该的(应该如何)
综上可知,“善、价值、应该、应该如何”,是通过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而从“是、事实、事实如何”产生和推导出的:“应该、善、正价值”等于事实对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符合;“不应该、恶、负价值”等于事实对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不符合。这就是“善、应该、应该如何”的产生和推导的过程,这就是善、应该、价值的推导方法,这就是善、价值、应该如何的发现和证明方法,亦即价值推导方法。我们可以将它归结为一个公式:
前提1:客体之事实如何
前提2:主体需要、欲望、目的如何
两前提之关系:事实符合(或不符合)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
结论:客体之应该、善、正价值(或不应该、恶、负价值)
价值推导方法是一切应该、善、价值的普遍的推导方法。如果将其推演于道德价值或道德善领域,我们便会发现道德应该、道德善或道德价值的推导方法,亦即只对伦理学有效的道德价值推导方法。那么,只对伦理学有效的道德价值推导方法究竟是怎样的?道德应该、道德价值或道德善不同于非道德应该、非道德价值或非道德善的特点,如前所述,主要在于它的客体和主体以及主体的目的。在道德价值或道德善领域,每个人的行为是社会道德所规范的对象,因而是客体;社会是活动者,因而是主体;于是,社会制定道德的目的便是主体活动目的。这样,推演价值推导方法于道德应该、道德善、道德价值领域,便可以得出结论说:
道德价值、道德善、道德应该、伦理行为之应该如何,是通过道德目的、亦即道德终极标准,从伦理行为事实如何中产生和推导出来的:伦理行为之应该等于伦理行为之事实与道德目的之相符;伦理行为之不应该等于伦理行为之事实与道德目的之相违。这就是伦理行为应该如何从伦理行为事实如何之中产生和推导出来的过程,这就是道德应该、道德善、道德价值的推导方法,这就是道德应该、道德善、道德价值的发现和证明方法。我们可以将它归结为一个公式:

前提1:行为事实如何
前提2:道德目的如何
两前提之关系:行为事实符合(或不符合)道德目的
结论:行为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
三 解析休谟难题的理论:自然主义与情感主义
摩尔发现——这大约是他对伦理学的最大贡献——以往伦理学在解决“应该与是”的关系时大都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所谓自然主义谬误,也就是仅仅从是、事实(自然)就直接推导出应该(伦理)、从而把应该(伦理)等同于事实(自然)的元伦理确证谬论。穆勒,如摩尔所说,是这种谬论的代表。他在《功用主义》中便这样写道:“我们最后的目的乃是一种尽量免掉痛苦、尽量在质和量两方面多多享乐的生活……照功用主义的看法,这种生活既然是人类行为的目的,必定也是道德的标准。” “这一学说应该需要什么——它必须满足什么条件——才有充足的理由使人相信呢?可能提供的、证明一事物是可见的唯一证据,是人们实际看到了它。证明一种声音是可闻的唯一证据,是人们听到了它;并且,我们经验的其他来源也都是这样。同理,我觉得,可能提供的,证明一事物是值得想望的唯一证据,是人们确实想望它……幸福已经取得它是行为目的之一的资格,因而也取得作为德性标准之一的资格。” 在这种论证中,正如摩尔所说,犯了“自然主义”谬误:仅仅从人的行为事实如何便直接推导出人的行为应该如何(因为幸福事实上是人的行为目的,所以幸福应该是人的行为目的;因为人们确实想望某物,所以人们应该、值得想望某物),从而也就把人的行为事实如何当作了人的行为应该如何。很多大思想家都犯有这种自然主义错误。马斯洛亦曾如是说:“你要弄清你应该如何吗?那么,先弄清你是什么人吧!‘变成你原来的样子!’关于一个人应该成为什么的说明几乎和关于一个人究竟是什么的说明完全相同。”
“自然主义谬论”的发现无疑极其重要。但是,自然主义并非如摩尔所说:一无是处。因为,如上所述,应该、价值是事实对于主体需要的效用性,是在事实与主体需要发生关系时从事实产生和推导出来的属性。所以,自然主义说应该如何存在于、产生于事实如何,是从事实如何推导出来的,确乎说出了一大真理。马斯洛说:“是命令应该” “事实创造应该” “一个人要弄清他应该做什么,最好的办法是先找出他是谁,他是什么样的人。因为达到伦理和价值的决定、达到聪明选择、达到应该的途径,是经过‘是’、经过事实、真理、现实发现的,是经过特定的人的本性发现的。” 这些说得多么深刻!自然主义的错误不在这里。自然主义的错误在于不懂得,虽然应该确实产生于事实,是从事实中推导出来的;但只有与主体需要发生关系,从事实才能产生和推导出应该——离开主体,不与主体需要发生关系,仅仅事实自身是不能产生和推导出应该的:事实是应该产生和存在的源泉;主体需要、事实与主体需要的关系则是应该产生于、推导于事实的条件。自然主义只看到事实是应该产生的源泉,却看不到主体需要、事实与主体需要的关系是应该产生的条件;因而误以为仅从事实自身便能直接产生和推导出应该,于是也就把事实如何当作应该如何,把事实与应该等同起来。马斯洛断言“是和应该等同”、“事实与价值融合”、“关于世界看来如何的陈述也是一个价值陈述” 的错误就在于此。
与自然主义相反,情感主义则认为应该不能从是推导出来。因为所谓情感主义,正如厄姆森(J.O.Urmson)所说,是认为价值判断的本质在于表达主体的情感而不是描述客体事实的元伦理学确证理论。 情感主义的代表,如所周知,是罗素、维特根斯坦、卡尔纳普、艾耶尔、斯蒂文森。但是,里查德•A.斯帕隆(Richard A.Spinello)说得不错:情感主义的真正奠基人是休谟。
休谟等情感主义者看到,事实自身无所谓应该,应该的存在依赖于主体,于是便得出结论说,应该存在于主体,是主体的情感、意志、态度,是主体的属性,而不是客体的、事实的属性:“就以公认为有罪的故意杀人为例,你可以在一切观点下考察它,看看你能否发现出你所谓恶的任何事实或实际存在来。不论你在哪个观点下观察它,你只发现一些情感、动机、意志和思想……你如果只是继续考察对象,你就完全看不到恶。除非等到你反省自己内心,感到自己心中对那种行为发生一种谴责的情绪,你永远也不能发现恶。因此,恶和德都不是对象的性质,而是心中的知觉。” 所以——罗素补充道——“关于‘价值’的问题完全在知识的范围以外,这就是说,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但仍然是可靠的事实。”
善和应该既然仅仅是或主要是主体的情感、属性,而不是客体的、事实的属性,那么显然,善和应该也就只能从主体而不可能从事实推导出来了。所以,休谟在阐明应该是主体的情感而不是客体的事实属性之后,接着便提出了那个尔后成为元伦理学基石的著名论断:“应该”不能由“是”推导出来,“应该”与“是”之间存在着逻辑鸿沟。 斯蒂文森则进一步总结道:“从经验事实并不能推导出伦理判断,因为经验事实并非伦理判断的归纳基础。”
应该的存在,确如情感主义论者所说,依赖于主体:离开主体便无所谓应该;存在主体便有所谓应该。但是由此只能说主体是应该存在的条件和标准,而不能说主体是应该存在的源泉和实体。因为,如前所述,应该是客体事实对主体需要的效用性,是在事实与主体需要发生关系时,从事实中而不是从主体需要中产生的属性:主体需要只是应该从事实中产生的条件和衡量事实是否应该的标准;事实才是应该产生和存在的载体、实体。情感主义的错误在于:把应该产生、存在的条件和标准——主体的需要、欲望、感情——当作应该产生、存在的源泉,因而认为应该存在于主体的需要、欲望、感情之中,是主体的需要、欲望、感情的属性,于是也就只能从主体的需要、欲望、感情而不能从事实中推导出来。
综观自然主义与情感主义,可知二者都是关于“应该能否从是产生和推导出来”的片面的错误的理论。情感主义把“应该”所由以产生和存在的条件与标准——主体的需要、欲望、感情——当作应该产生和存在的源泉与实体;因而误认为应该存在于主体的需要、欲望、感情之中,是主体的需要、欲望、感情的属性,于是也就只能从主体的需要、欲望、感情而不能从事实中推导出来。反之,自然主义则未能看到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是“应该”产生和存在的条件与标准,而只看到“事实”是“应该”产生和存在的源泉与实体;因而误以为从事实自身直接便能产生和推导出应该,于是也就把事实与应该等同起来。这些理论的片面性进一步显示了我们所揭示的“应该、善和价值产生和推导过程”的真理性:
“价值、善、应该如何”是客体的“是、事实、事实如何”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是、事实、事实如何”对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客体事实属性是价值、善、应该如何产生的源泉和存在的实体;主体需要、欲望、目的则是它们从客体事实属性中产生的条件和标准。因此,“善、价值、应该、应该如何”,是通过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而从“是、事实、事实如何”产生和推导出的:“应该、善、正价值”等于事实对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符合;“不应该、恶、负价值”等于事实对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不符合。这就是“善、应该、应该如何”的产生和推导过程,这就是道德价值的推导方法,这就是休谟难题之谜底。

- 作者: humanme 2006年02月16日, 星期四 23:21  回复(1) |  引用(0) 加入博采

绕不过去的休谟
绕不过去的休谟

  翻开任何一本国内出版的西方哲学史,我们都会在其中看到休谟的影子:他对两种知识的区分和对因果关系的怀疑奠定了他在西方知识论中的地位;他对人性的分析开启了西方道德哲学中的情感主义,也成就了后来的功利主义;他的怀疑论为康德破除了独断主义迷梦;他的经验主义方法成为维也纳学派开创分析哲学运动的一个重要法宝。所有这些都使得休谟哲学毫无疑问地成为西方哲学发展史上的重要一章,但同时,这也给我们留下了这样一个印象:休谟只是一个高举经验主义大旗的人性论者,一个温和的怀疑论者。然而,我们从休谟的传记中了解到,他并不是一个学院派的哲学家,哲学研究对他来说纯粹是一种个人爱好,而不是谋生的手段。他当过家庭教师,但后来的正式职业是外交官,他与卢梭和法国百科全书派启蒙学者的结识都是以外交官的身份。这些生活经历自然对他哲学思想的形成产生重要影响。事实上,西方学者在论述西方政治思想发展时,都会把休谟放到一个重要的位置,因为正是他的政治哲学理念,开启了后来日益强大的自由主义思潮;他的情感主义引发了政治哲学中的德性与正义的思想;他的财产权理论导致了当代关于所有权的争论;他的经济思想推进了后来的政治经济学发展;他的政体理论直接构成了当代政治学的重要内容。当代英国政治哲学家汉普夏尔-蒙克(Iain Hampsher-Monk,1946-)在他那本颇有影响的《近代政治思想史》中就把休谟的政治思想看作他人性论和道德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萨拜因和施特劳斯更是把休谟的思想看作整个西方政治哲学发展的关键环节。

  有幸的是,高全喜教授的新著《休谟的政治哲学》及时填补了国内研究中的这一空白,全面阐述了休谟政治哲学的各个重要方面,深入分析了休谟思想发展的内在逻辑,特别揭示了休谟的思想与政治哲学的后来发展之间的密切关系,为我们全面认识和理解休谟哲学提供了一个更为生动丰富的思想文本和交流平台。

  在他的第一部政治哲学著作《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2003)中,高全喜就明确指出,哈耶克发表于1963年的《大卫·休谟的法哲学和政治哲学》一文“通过论述休谟的‘一般且不变的正义规则’的思想,较为全面地阐发了他的‘正当行为规则’的内涵”(第12页),由此揭示了哈耶克思想与休谟政治哲学之间的血缘关系。应当说,正是由于这种血缘关系,才促使高全喜在完成了哈耶克的思想旅程之后溯源直上,回到三百年前的休谟,因为在他看来,休谟“是以人的情感,以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以同情和道德情操为基础,建立起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共政治理论、一种市民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第3页),而这些理论无论是对当今西方的自由主义还是对现代中国的政治文化都具有十分明显的启发意义,例如,“在有关私利与公益的关系问题上,有关自然正义与人为正义的划分上,特别是在有关法律规则和政治制度的建设,以及政治德性的塑造与培养方面,我们都可以通过比较与鉴别或多或少地吸收休谟思想的内在营养”(第5页)。阅读了高全喜的这部著作,我的强烈感觉是,无论是对当今的自由主义讨论,还是对西方哲学发展历程的重新审视,休谟的政治哲学都是我们无法绕过的重要一章。

  我说“休谟是无法绕过的”,意指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如今的政治哲学、道德哲学乃至经济学和政治学,都从休谟那里获得了难以估量的思想资源。只要翻阅一下西方哲学家关于正义规则、财产权问题以及自由问题的论述,我们就很容易读到休谟的思想。例如,哈耶克把正义规则即法律看作是那些在社会演进中发挥作用的习俗、传统、惯例以及国家法律制度,他的“正当行为规则”正是对休谟正义规则的现代演绎;牛津大学法学教授哈里斯(J. W. Harris)在《财产和正义》(1996)一书中明确地把休谟关于财产制度约定性的论述看作后来政治哲学家讨论财产权问题的一个重要起点,同样,萨维尼的历史法学也受到了休谟思想的深刻影响。通常认为,休谟对18世纪以来的政治经济学和政治学的形成所产生的影响,远远大于他在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领域中的影响。但正如高全喜在书中所说的,“政治经济学是英国社会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有别于古代家政学和现代经济学,其对于一个社会经济事务的分析具有着古典自由主义之政治哲学的基础意义。因此,作为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在休谟和斯密看来乃是有关社会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而这种研究只有在经验论的人性哲学和正义的规则与制度的前提之下才能进行。在这个方面休谟提供了一个研究古典经济学的人性的和制度的考察方式。”(第146页)

  “休谟是无法绕过的”第二层含义是指,政治哲学并不是休谟人性论哲学的陪衬或辅助部分,而是他整个哲学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更进一步地说,是他把人性考察和分析的结果直接运用于现实社会中的人的自然结果,或者反过来说,正是由于休谟对市民社会中的人性本质以及制度建构有着深刻的认识,才使得他的一般人性论具有了坚实的现实基础和更强的理论说服力。高全喜明确指出,“休谟的人性学说是一种政治哲学和社会政治理论”(第3页)。他认为,“政治哲学是休谟哲学的一个重要方面,甚至是休谟哲学的核心内容。尽管传统的休谟思想研究把休谟的经验主义的哲学认识论视为中心内容,但休谟的人性论所揭示的哲学本性从根本上说乃是一种人的社会政治本性,或人为正义的本性,因此,政治哲学可谓休谟《人性论》的核心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性论》,特别是第三卷‘道德学’构成了休谟政治哲学的基础理论部分。”(第8-9页)

  其实,说“休谟是无法绕过的”,表面上看是在强调休谟思想的重要性,实质上是在说明,休谟对人性的透彻分析以及他对道德善恶标准的界定,为当代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直接提供了论说话题,或者说,当代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正是从政治正义和社会良心的角度,解答着休谟提出的关于“是”与“应当”的著名难题。虽然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和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的直接思想来源是康德,但康德思想的基本前提毫无疑问地是休谟哲学,因为“休谟事实与价值的两分思想导致了康德两种理性的划分”(第24页),而“休谟难题并不单纯是一个道德学的问题,而是一个有关事实与规范的政治正义问题”(第25页)。在这种意义上,休谟就成为讨论当今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时必须涉及的话题。更确切地说,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等人的理论在思想上是康德的,但他们的问题却是休谟的。正如康德本人所言,没有休谟,就没有他的思想;同样,没有休谟,也就没有当今的自由主义哲学。

  我们知道,在任何观念领域,思想可以是常新的,但问题却往往是永恒的,就是说,不同时代的思想家都是在对相同或相关的问题做出思想上的探索,试图给出各自不同的解答,虽然这样的问题在不同的时代可能被赋予了不同的内涵或形式。同时,问题的提出又往往伴随着不同方法的使用,方法和角度的改变也常常是提出不同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同时,关注提出这些问题的方法就是极为关键的。休谟问题的提出正是他充分利用了牛顿的科学解释方法和洛克的经验主义认识方法的结果。

  牛顿方法的特点是追求解释活动中的简单经济,就是要用最少的解释概念去说明自然现象和事件。休谟用这种简单经济原则去解释人类如何形成关于事实和道德的判断时,就把这些判断与单一的心理过程联系起来,尽量使用最少的心理活动成分,而不是赋予人类各种不同的感觉能力去说明每一种判断。由此,休谟根据对心理活动的解释提出了关于人类德性和政治制度的假设。在这里,无论是简单经济原则,还是心理活动描述,都反映了休谟的经验主义基本立场,就是说,他的一切说明都应当是在经验上可以得到证实的,因而他在这个基础上提出的任何假设也就具有了很强的说服力。休谟明确写道:“我们虽然必须努力将我们的实验推溯到底,并以最少的和最简单的原因来说明所有的结果,借以使我们的全部原则达到最大可能的普遍程度,但是我们不能超越经验,这一点仍然是确定的;凡自命为发现人性终极的原始性质的任何假设,一下子就应该被认狂妄和虚幻,予以摒弃。”(《人性论》,引论,中译本,第9页)

  历史地看,休谟对经验主义方法的运用和关于事实与价值两分的问题的提出,都与他的时代背景有着密切的关系,这就是宗教神学逐渐从科学研究中的分离和心理学方法的普遍运用。应当说,神学背景直接导致了休谟对道德领域和政治领域中正义问题的关注,而心理学在当时正处于发展的鼎盛时期,运用心理学方法去分析观念的产生和分类,在认识论上就具有相当充分的理由。遗憾的是,高全喜在书中没有对这种背景给出更为详细的分析,这就使得他对休谟政治哲学的阐述缺少了一些哲学方法论的力度。

  作为一种哲学思想,休谟的政治哲学应当具有更为深刻的形而上学蕴涵,就是说,他对人性的剖析之所以能够在人类社会的后来发展中始终产生重大的反响,这应当归咎于他思想的深刻性。虽然休谟声称我们无法发现人性的终极性质,但他对道德性质的阐述,特别是对善恶、正义等问题的详尽论述,无不体现出他追求说明人性根本原则的理想;而且正是这样,他才把关于人的科学看作是其他一切科学的“唯一牢固的基础”。这恰好表明,休谟为我们所描述的道德本性正是整个人类共同具有的普遍能力,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休谟的道德理论才具有了哲学形而上学的含义,这也正是休谟问题具有恒常性的根据所在。

- 作者: humanme 2006年02月16日, 星期四 23:16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关于毕业生捐献书籍的相关几点建议

关于毕业生捐献书籍的相关几点建议

humanme     2005年  7月于贵大

 

毕业生离校在即,有大量的书籍需要处理。他们对此的处理方式如下:

1、自己带走;

2、用于大学生旧书市场卖出,以求经济回报,或市场历练;

3、余下的书全当废品卖了;或丢弃不管。

4、一部分学生爱心捐献,捐给勤工助学中心或团委或校志愿者协会,以用来丰富边远山村文化书籍。

  前三者为一般书籍处置,学生自愿,不加要求;后一种为爱心奉献,不求回报,也落得精神高尚,是最高一种精神境界。但后一种能否是科学的处理方法,这种捐献的书籍能否适合边远山村的村民或中小学生阅读不为可知,因为大学生的书籍针对性很强,很专业,不一定适合农村文化的需要。

  鉴于此,能否采取一种新的方式,来处理这种书籍。

1、捐献于贵大图书馆,以弥补贵大图书馆购书不足(特别是南区),学生书籍有些是珍品,是图书馆之未有。

  鉴于陕西省图书馆的做法,贵大图书馆要倡议公告,提倡广大学生爱心捐献,并发捐赠证书,以鼓舞高尚精神,为贵大母校给自己学生的最好留念。

  对于给勤工助学中心、团委、志愿者协会的书籍,也需开给证明,给以证书,且证书制作精美。建议统一到图书馆门下,给出捐赠留念。

2、基于不对边远乡村的捐献,捐赠给图书助学中心或团委或志愿者协会的书,对于较多的教材书,可以于下学期通过一定渠道捐献给贵大特定专业的特困生,以省他们的书费钱;

3、基于对边远乡村的捐献,对于图书助学中心或团委或志愿者协会的书的,可作另类处置。在大学校园,可以集中捐献书籍义“举买”。如第一天统统5元,第二天4元,第三天2元,第四天1元,过了这个时间,学生怕买不到自己的所需的书,会在适当的时间购进。这种方式把书变现筹资所得,可以捐献给边远地区,让他们按自己所需购买相关科教文化书籍。

4、学校把毕业生处理书籍当成重大项目来抓,每年这个时节,就要有专门小组成立,认真组织,爱心倡导。所有工作建议统一到图书馆来做,来统一处理,勤工助学中心、团委、志愿者协会协助图书馆工作。

基于此,请学校认真考虑,所捐书籍的认真处置,科学处置;也请广大毕业生爱心奉献,积极捐献,献出爱心,收获纪念!

- 作者: humanme 2006年02月9日, 星期四 22:57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胡耀邦与西单民主墙

胡耀邦与西单民主墙

 

胡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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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四月十五日,是胡耀邦同志逝世十五周年。1999年耀邦逝世十周年时,我写了一篇《胡耀邦与人民日报》。今年,我的神魂中不断闪现出耀邦的身影,引起我的反复深思。说心里话,在我接触过的党的高层领导人物中,像胡耀邦那样胸怀广阔、容异纳谏、敢做敢当、真心为国为民的人是不多见的。可以说,他是中国共产党历届最高领袖人物中最具有群众观点和民主精神的一位。

  关于我所知道的他的事迹,已经写过很多。主要是从他开始领导平反冤假错案开始,在这以前的事,比如他在西单民主墙时期的事迹,就没有提到。据我从他去世以后所看到的有关他的情况,关于这段事迹的描述也不多见,因而这篇纪念文章,我专门回述他在西单民主墙时期的情况和思想,以填補这段历史的空白。

  总的说来,胡耀邦在这一段时间的所作所为,对西单民主墙是密切关注、热情支持和尽力引导的。

 

 

  西单民主墙的由来

  首先应当说明,西单民主墙的诞生以及当时所处的国内形势。

  1979215日,参加中央召开的理论务虚会的人民日报评论部主任范荣康和政策研究室的主任余焕春,在会议上作了一个联合发言:题目是《西单民主墙剖析》。我在1979年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上,根据这个发言,也介绍过西单民主墙的情况。

  西单墙是在北京西单十字路口东侧路北的人行道旁,几路公共汽车站都设在这里。在这些公共汽车站的后面,是一排约有200米长的灰色矮墙。因为这里来来往往的人很多,常常有人在这排矮墙上贴寻人启事和小广告,引人注目。从1978年春开始,有些人在这里贴大字报,看大字报的人很多,一传十,十传百,逐渐形成一个自发的聚拢人越来越多的场所。

  这种在北京街头自由张贴发表政见的大小字报的源头,要追溯到1976年清明节时的天安门事件。那时,“四人帮”的罪行早已天怒人怨,趁清明节怀念周恩来总理的时机,人们纷纷到天安门广场烈士纪念碑前送花圈送挽联,越来越多的贴出反对“四人帮”的政治诗文,形成了1976年的“天安门民主运动”,这也是促使结束“四人帮”专政的一股强大的群众力量。粉碎“四人帮”后的1977年清明节,天安门纪念碑周围也贴了很多怀念周总理和庆贺粉碎“四人帮”的诗文。1978年清明时,纪念碑周围贴的政治诗文更多。197846日一篇署名霍华和尹明的大字报发出建议,他们认为,应当把张贴政治性的大字报经常化,不必限于清明节。文章说:“我们应该把这块地方作为不中断的论坛,不闭幕的会场,不休战的阵地,随时把我们的思想言论写出来,把我们的作品发表出来,在这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在这里,每一个人都可以作为政治家、思想家、科学家、艺术家、理论家、作者,同时又是读者、听众、观众、批评家。在这里,每一个人都是社会的主人。”当时,人们认为这就是“民主墙”的倡议书。当然,天安门广场不适于成为经常张贴大字报的地方,人们在寻找一个更为适合的场所。

  这时,出现了一件事,更直接引发了西单民主墙的出现。

  “文革”一开始,深受广大读者欢迎的《中国青年报》和《中国青年》杂志被停刊了。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国青年》于19789月复刊,《中国青年报》于10月复刊。出人意料地是,《中国青年》的第一期复刊号却触怒了当时主管宣传的党中央副主席汪东兴,他下令把已经发出去的《中国青年》复刊号通通收回,禁止发售,这引起了广大青年读者的愤慨。不知是哪一位勇士,把这一期杂志一页一页地张贴在西单那一排矮墙上,轰动了北京城,成千上万的人们涌到西单墙去看大字报。很多人读后在这个墙上贴出短短的大字报和长长的小字报,表示反对禁止发售《中国青年》。另一些要求肃清专制余毒、要求民主、要求言论出版自由的大字报,也越来越多。如这年12月贴出的任畹町、魏京生等写的文稿,要求政治民主化,引起很大的反响。一些青年还自发地组织了一些民间团体,出版了一些民间刊物。来这里贴大字报看大字报的人越来越多,因而人们把这里叫做“西单民主墙”。

  复刊第一期的《中国青年》杂志为什么遭到汪东兴的查禁呢?理由有四。一是这一期刊登了1976年“四五”时天安门民主运动的诗抄,汪说这是为“天安门反革命事件”鸣冤叫屈;二是没有登毛主席的诗;三是没有登华主席的题词;四是这期刊登了一篇“本刊评论员”的文章《破除迷信,掌握科学》,文中第一次提出要破除“现代迷信”,就是要破除对毛泽东的迷信。这在当时,可说是一条弥天大罪,也是引起汪东兴下令查禁的主要原因。这篇文章是中宣部理论局付局长李洪林撰写的,正好是当时已升任中央组织部部长的胡耀邦审阅过的。事实证明,这期《中国青年》没有什么错,恰恰是办的深得人心的。

  民主墙上大小字报的内容很多,有蒙冤受屈者的申诉,有批评建议,有揭发恶人丑事,有新闻消息,后期主要是政论。其中讨论最多的是民主与法制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从总结历史经验的角度来探讨社会民主问题;(2)主张民间办报、民主办报的问题;(3)要求言论自由,废除“恶毒攻击罪”的问题;(4)赞赏推崇西方民主的问题;(5)公开评毛泽东的功过问题,等等。形式多样,有诗词、小说,有对话,有致某人的公开信,有赞成或反对的批注;有署真名的,署笔名的,或不署名的;有的大字报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文采,也有谩骂讥讽式的胡言乱语,有自我批判、自我表扬的等等。

  与西单民主墙同步活跃起来的,是出现了一些民间组织和民间刊物,一些活跃其间的人物也逐渐显现出来。他们将自己印刷的刊物或张贴在西单墙上,或就地散发给来往群众,人越聚越多,多达数百人,引起公安部门的注意。在京的外国记者、外国留学生也跑到这里来,或采访,或与一些青年 人交谈,外国通讯社也有消息播发,这不能不引起中央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西单民主墙的出现说明了什么

  西单民主墙的出现,说明了什么?这还得从197610月粉碎“四人帮”以后说起。

  “文革”十年的封建法西斯专制的统治集团被粉碎以后,我国进入了一个人民民主制度建设的新时期。中国人民从重重高压下解放出来,强烈要求进行一场比较彻底的民主改革,要求改变二十几年来打着社会主义旗帜的独裁专制制度,使我们的国家逐步改革为真正人民民主的先进国家。

  推动这次民主改革的,主要是两股势力,一股是自上而下的势力,一股是自下而上的势力。

  第一股势力就是原来被毛泽东称为“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的这一批人物。毛为了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建立斯大林式的一党专制,对所有不同政见的人,以及他认定的一切异已力量都打成各种名目的“反党,反社会主义,反毛泽东思想”的“三反分子”。这些人原来都是握有一定权力的人物,从党国元老、党政军要员到各级干部,以及社会上知名人士和知识分子,统统被列为专政对象。毛泽东把国家主席、党的副主席刘少奇和党的总书记、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封为这个“资产阶级反革命司令部”的头子。毛泽东称自己是当年那支造反大军的“无产阶级革命司令部”的最高统帅,林彪是他的副统帅。毛泽东这种打倒一切,推翻一切的胡作非为,弄得长期天下大乱。到“文革”后期,在他实在难以为继的情况下,不得不拜托周恩来出来收拾残局。在周的一再努力下,使邓小平、叶剑英、胡耀邦等一批元老人物和一批老中青干部解放出来,对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整顿以挽救危局。就是这批人物,成为推翻专制政权的掘墓人,也是新时期民主改革的带头人。

  长期担任共青团书记职务的胡耀邦,既是周恩来,邓小平领导下进行全面整顿的领导核心人物之一,又是以后推翻“四人帮”的幕后策划者之一。他在粉碎“四人帮”以后,于19773月出任中央党校常务副校长,这是中央级老干部中首先恢复领导工作的人(他比邓小平、陈云等很多元老都早解放出来)。他勇敢地担负起青年团是党的后备军的光荣使命,毅然决然地挺身而出,团结一批理论战线和新闻战线的先锋人物,在一些元老们的暗中支持下,打响了这场伟大的民主改革运动的第一炮,就是在批判“四人帮”罪行和清查“四人帮”帮派势力的初战告捷以后,耀邦同志在197710月发动了平反冤假错案、解放干部的运动,把包括大批元老在内的千千万万各级干部陆续解放出来,并妥善地安排他们重新走上各级领导岗位,使瘫痪多年的各项工作很快活跃起来。紧接着,在19785月,耀邦等人又发动了一场关于真理标准的大讨论。这样,就在组织路线、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上,基本结束了长期的专制统治,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好了准备,开始了以邓小平为后盾,以胡耀邦为总书记,以赵紫阳、习仲勋、万里等同志为核心的新的党中央领导下,开展了一场从农村到城市、从经济到政治的改革开放的新局面。

  这就是那股自上而下的民主改革势力。

  另一股自下而上的民主势力是什么呢?

  首先是“文革”中受打击受摧残的大批中下层干部、青年职工和大专学生。他们中有一部分是特别苦大冤深的人群。多年来身负沉冤,申诉无门,或者越申诉越受到沉重的打击。老实说,胡耀邦发动的平反冤假错案,主要对象还是老干部和少部分中下级干部。更为大量的中下级干部、工农群众和大专学生,仍然是鞭长莫及。他们眼看中央政策日益开明,广大干部陆续解放,急切要求自己的冤案得到平反。而他们的冤家对头大都是中小当权派,要平反就得纠正这批顶头上司的错误,因而难之又难。所以这一大批苦主就把眼睛盯到上边,盯到中央,一时间首都北京和各省市的省会城市,都涌来了成群的上诉上访者。他们除了找中组部、中纪委和中央各报以外,有的还把自己冤情写成大小字报,贴在人多的地方。

  在最初的几个月,西单墙的大小字报绝大多数的内容以申冤诉苦为主,只是就事论事,不大涉及政治内容。很多人到这里来,主要是为了发泄自己的怨情,寻找翻身解放的机会。随着官方报刊批判两个“凡是”和真理标准讨论的宣传,西单墙大字报的内容也越来越集中到政治民主问题,越来越接近一些敏感问题,引起了人们的纷纷议论。议论的焦点是:西单民主墙的主流是健康的,还是反动的?它是我国政治生活中一种生动活泼的表现,还是一种不安定的因素?民主墙应当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消失,还是应当加以引导,使之更加健康地发展?这些都是关系到要不要社会主义民主以及如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大问题,也是能不能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大问题。

 

 

党的领袖人物曾高度评价民主墙

  当时,在党的领袖人物中,看法也是不一的,邓小平和叶剑英都公开称赞过民主墙。19781126日,邓小平接见日本社会党委员长佐佐木良时说,“写大字报是我国宪法允许的。我们没有权力否定或批判群众发扬民主,贴大字报。群众有气让他们出气。群众的议论并非一切都是深思熟虑过的,也不可能要求完全正确,这并不可怕。”此后,在12月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在讲话中又说:“群众提了一些意见应当允许,既使有个别心怀不满的人,想利用民主闹点事,也没有什么可怕,要处理得当,要相信绝大多数群众有判断是非的能力。”他还警告说:“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不同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

  1213日,叶剑英也在三中全会讲话时,曾经高度评价民主墙。叶帅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党内民主的典范,西单民主墙是人民民主的典范”。叶帅的这两句话十分重要,代表了当时对民主改革势力的评价。如果这两股来自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民主势力,能够坚定地结合起来,肯定会是民主势力的大发展,大提高,也肯定会在民主与专制两种势力斗争中大大增强民主势力的阵地。

    可惜,叶帅的这两句话,在以后正式印发的三中全会文件中,被胡乔木删掉了。

  应当看到,当时人们对西单民主墙的态度,的确有褒有贬,好得很,糟得很的评语都有。三中全会上,邓小平说这些话时,态度是很坚定的,但会后,他的态度就有些改变。所以,这位善于察言观色的胡乔木,才利用他批发文件的权力,公然删去叶帅那两句十分重要的话。

  邓小平态度的大变,还是在理论务虚会时期,在两种思想激烈交锋的时候。19793月,任畹町等人在民主墙贴出了《中国人权宣言》以后,特别是魏京生在325日贴出《要民主还是要新的独裁》那张大字报后,邓的态度明显大变。在魏的大字报贴出后的第四天,就借故下令逮捕了魏京生。从这以后,保守势力大为抬头,西单墙的命运处于风雨飘摇之中。

 

 

胡耀邦说,民主墙是人民内心的呼声

  当民主墙刚刚出现的时候,中央领导人都十分关注,陈云同志还特别指示人民日报派记者深入到这些人群中去收集动态,反映情况。报社派了王永安(国内政治部编辑)去完成这个任务。我一再叮嘱他,只了解情况,掌握动向,索取材料,绝对不能表态。王永安写了不少“内参”上报中央。

  关于西单墙的情况,我向耀邦汇报过多次,还参加过他所主持的一些小会。

  总的说来,耀邦同志对西单民主墙是十分关注,表示过赞赏,认为这是新的大字报,同“文革”中和以前的大字报不同。他认为,以前大都是某些领导者利用大字报来整人害人的,这次的大字报,同“四五”天安门大字报一样,是人民出自内心的呼声,是人民新的觉醒。

  我向耀邦反映,很多人拥到北京上访,有的人上街诉苦,有的人贴大字报,有的在机关外面静坐请愿,这使一些当权的领导者大为震惊,大叫赶快整顿社会秩序。我说,这是你平反冤假错案的好影响。因为你所发动的平反,大都偏于高中级干部,而广大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中苦大冤深的人看见中央这次平反受到鼓舞,很多人纷纷涌向省城和京城,这是对新的党中央的信任和依赖,认为这一回中央是动了真格的,他们的问题有了平反希望了。

  耀邦同意我的看法。他说,现在平反工作刚刚开始,各地都要作好来信和上访工作,尽量把地方上能够解决的问题就地解决,不要都推到中央来。耀邦他一方面不断扩大平反的范围,一方面批示各地党政机关和新闻单位加强来信来访工作。同时,他积极筹备召开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在这次会议上,他坚定地说:“凡是不实之词,凡是不正确的结论和处理,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搞的,不管是哪一级组织、什么人批的,都要实事求是的改正过来。”耀邦提出的这“两个不管”更切实地破除了“两个凡是”的新枷锁,把平反工作推向基层,使沉冤几十年的干部和群众陆续得到平反。

  对于上访群众贴出的大字报和成立民间组织、出版民办刊物的情况,耀邦同志也很重视。他指示各新闻单位注意反映情况。人民日报当时出版了《情况汇编特刊》,把西单墙的大字报,一些值得注意的很长的小字报和民办刊物上的文章摘报中央。人民日报还出版了一份供少数领导同志看的《供你参考》的活页文选。在京的其它报刊和有关单位在这一时期也特别出版了这一类的内部参考。

  有一段时间,贵州的民间组织“启蒙社”在北京很活跃。为了了解启蒙社的情况,耀邦让人民日报派记者去调查。报社派出评论员周修强同志到贵阳。调查回来后,耀邦还把周修强约到办公室,特别听取他的汇报。

 

 

耀邦说,必须纠正脱离群众的作法

  耀邦除了找报社派人以外,还召集过报社、中宣部、青年团、工会等单位研究如何作好民间组织的工作。他多次谈话的总的精神,是同我们谈论党历次作群众工作的经验。他回述几次大的群众运动,无论是“一二九”还是“双十二”,无论是罢工、请愿,还是游行、示威,他说,我们党对群众运动都是十分重视的,特点是深入群众,站在群众之中去做工作,去取得群众的信任,依靠群众去发挥党的领导作用,这就是我们党的群众工作的优良传统。他回忆说,到了我们取得政权以后,我们党的群众工作的光荣传统开始慢慢变了。当群众起来的时候,我们某些领导同志就担惊受怕心慌意乱了。他们不是站在群众头上发号施令,就是站在群众对面去挑剔指责。他们越来越怕群众。以后群众要集会、游行、请愿,都要事先经过批准,甚至明令禁止。我们的群众团体,像青年团、工会等,也变得越来越脱离群众。我们必须纠正这种脱离群众的作法。

  就在西单墙开始贴政治性大字报初期,耀邦同志给一位青年写了一封热情亲切的公开信(1978410日,《人民日报》一版发表的《一位老干部给青年的信》)。信中特别强调:青年工作者“……要经常到青年中去,发现青年中的先进事例、先进典型,并用这些先进的东西去引导、教育、影响其他青年。教育青年的方法,不是压,不是抓,应该是引导两个字。‘引导’比‘教育’更精确,意义更宽。这是我们几十年工作的经验总结。压制的方法,一个巴掌打下去,是封建家长的办法。”这位有几十年青年团工作经验领导人的倾心之谈,就是我们面对新时期的青年运动、群众运动的工作指南。

 

 

耀邦说,我奉劝同志们不要抓人

  19793月底逮捕魏京生以后,耀邦同志在 6月的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发言中,表示了不同意见。耀邦说:“我始终支持任何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希望大家都在宪法的保护下享有最大的自由。尽管在中央工作会议上,以及在这次人大会议上,不少同志点名也好或不点名也好,批评我背着中央、支持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所谓民主化运动,助长无政府主义,但我仍要保持我自己的看法。”对于逮捕魏京生,耀邦又说:“我奉劝同志们不要抓人来斗,更不要抓人来关。敢于大胆提出这些问题的人,恐怕也不在乎坐监牢。魏京生抓了三个多月,他一死就会在群众中变成烈士,是人人心中的烈士。”

  这年1114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郭罗基的文章:《政治问题也可以讨论》,注重阐明“言者无罪”和“不能以言治罪”的道理。有些人认为,这篇文章是为魏京生说话的,纷纷批评人民日报。胡乔木对此大为恼怒,向邓小平告状,说人民日报公然为魏京生的罪行开脱。为此我同胡乔木进行了一番争辩。他虽然理屈,仍然咬定我们全面肯定反革命言论无罪,指责我发表这样重要的文章为什么不送中央审查。其实,这篇文章是经过耀邦同志审阅修改过的。但我不愿意把耀邦拉进这一是非的漩涡里,回答他:这样的文章,人民日报有权不经过审查就可以发表。以后,我同耀邦商量,专门约请了几位法学专家来讨论。他们都认为郭文没有大错,只是论述得不够全面,没有从法律上说明言论自由也是受法律约束的。于是又写了一篇文章:《谈谈反革命罪中的言论和行为问题》,重申言者无罪,并对刑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反革命煽动罪”作了具体的解释,阐明构成“反革命煽动罪”的原则。

  这样,乔木这一大棒才算躲闪过去。从这里也可以看出,耀邦同志是如何坚持言论自由和反对以言治罪的观点。以后我们很多人坚持主张从法律中取消所谓“反革命罪”,也是这个道理。

 

 

耀邦赞成设立一个民主公园

  197911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取缔“西单墙”的问题,19809月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取消“四大”(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问题,都作了决议。这两个决议,都是对西单墙的扼杀。我在这两次会上都作了发言,表明了我对这两个决议的不同意见。

  这两项决议,是党中央事先决定的,我不好正面反对。只是一方面向会议客观地介绍了“西单墙”的来由和发展,另一方面提出一点变通的办法。

  在19796月召开的五届人大12次常委会讨论取缔“西单墙”的时候,我在小组会上提出以民主公园代替民主墙的主张,我不主张“取缔”,最好是加以管理和扶植。我当时提出的具体意见,主要还是介绍了范荣康和余焕春在理论务虚会上的联合发言,转述了他俩的建议:

   “为了引导民主墙更加健康地发展,我们建议:把劳动人民文化宫改为民主公园,专设大字报区。还可以在劳动剧场举行民主讨论会,群众可以自由参加,自由发言。还可根据群众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同群众见面,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这样,党和政府部门的负责人可以把有关情况、困难和目前打算告诉群众,使群众了解全面情况;群众有意见也可以当面表达,自然也就无须去包围党政机关了。”我们还拿英国海德公园为例,提出我们的设想。我在这次人大小组会上也说:“英国资产阶级的政府有胆量搞海德公园,我国无产阶级的人民政府,难道反而不如他们,不敢搞民主公园吗?实现民主的方法很多,民主公园是一个好方法,通过这一方法听取群众意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这有什么不好呢?”

  事后我向耀邦介绍了我们的意见,耀邦也赞成设一个民主公园。他要我去同北京市商量。北京市委研究以后对我说,他们认为劳动人民文化宫原来有很多业务,要打乱原有格局影响很大。他们同意另外选一个公园作为试点。结果选上月坛公园,设了一个大字报区。这时由于魏京生被捕,形势日益紧张,去贴大字报的人很少。那里又不是交通要道,专门去看大字报的人更少,所以这个试点无疾而终。

  以后,我才觉悟到:把劳动人民文化宫改为民主公园的设想虽然好,但太不现实。因为,真要建立一个民主公园,必须在很高的民主环境下才能建立起来,也才能维持下去。显然我们当时的想法是相当幼稚的。

 

 

取消“大民主”并不是取消民主

  在19809月五届人大三次会议讨论取消宪法中关于“四大”的条文时,我在四川代表团的会议上作了一个《取消‘大民主’并不是取消民主》的发言。

  我在发言中说:“我完全拥护取消《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取消‘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这种‘大民主’。因为自从1957年提出这个问题以来,所谓‘四大’这种‘大民主’,实际上就成为历次政治运动中整人的工具。二十多年来,本来大量是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其中许多属于不同认识、不同意见的问题,却被上纲到‘阶级斗争、路线斗争’的高度,用这种所谓‘大民主’的办法,将那些和自己意见不同的人一个一个打下去,这本身就从根本上违背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经过历次政治运动,特别是经过所谓‘文化大革命’,大家都看得很清楚,所谓‘四大’,实际上是利用领导的权威,煽动群众(其中许多是幼稚的青年)用歪曲夸大、栽赃诬陷、任意捏造、颠倒黑白、无限上纲等手法,打倒他所要打倒的人。诬陷者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因为他是‘造反派’、‘革命派’,‘群众运动是天然合理的’,被诬陷者没有一丝一毫为自己申辩的权利。如果有所申辩,马上是更多的大字报铺天盖地而来。‘态度顽固’啦,‘疯狂反扑’啦,一顶顶拒不认罪的帽子压了下来。所以,这种‘四大’的‘大民主’和真正的民主是毫不相干的,只是假借‘革命的群众运动’的名义,实行最野蛮的封建法西斯专政的一种办法。”

  我在这次发言中还谈到社会上有些人对取消“四大”的一些误解,我解释说:

  “现在,国内国外对于取消‘四大’这种‘大民主’,还有些议论。在国外,是根据对‘四大’的翻译来理解的。‘大鸣大放’被译成“自由地讲话,充分地发表自己的观点”。这样,外国人就很难理解了,人民说话的权力怎么能取消?所以,我以为,取消‘四大’,不等于取消言论自由。这一点,只要将事情说清楚,人家会理解的。至于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我们取消‘四大’对我们进行诬蔑和攻击,那是另外性质的问题了。在国内,主要是因为各级领导中,官僚主义和家长制作风在许多单位还严重存在,群众还有气,有意见要提,因而许多群众认为大字报还有作用,不能一律取消。我认为,这类意见也是有道理的。因此,我建议:如果是个人署名负责的、摆事实讲道理的大字报或小字报,应该允许在本单位内部张贴。因为这和‘四大’是完全不同性质的,属于人民应有的言论自由权利,是任何人也不能剥夺的。宪法取消了‘四大’、‘大民主’的规定,但决不能因此说贴大字报通通都是违反宪法的。”我主张,应该禁止的只是在大街上随便张贴大字报,在机关内部的适当地方,无论是大字报还是小字报是可以贴的。我们的报刊应该多登一些群众的意见,报社的内部刊物可以多登一些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情况,使群众的意见有更多的发表机会。

  我的这些意见,都同耀邦谈过,他都是赞同的。

 

 

耀邦心中民主运动的宏伟蓝图——《人民万岁》

  粉碎“四人帮”的发动者叶剑英元帅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画龙点睛地说:“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党内民主的典范,西单民主墙是人民民主的典范“。耀邦当时所致力的方向顺应潮流,是巩固和发展这两股民主势力,而且努力使之紧密地结合起来,逐渐促成推动新时期前进的民主潮流。当时耀邦心中已经初步形成使这一民主运动的潮流蓬勃发展的宏伟蓝图。能够表明耀邦这一构想的,我认为是他当时策划撰写的一篇重要理论文章,就是《人民日报》19781221日从一版到二版、三版刊登的长篇论著——署名“本报特约评论员”的《人民万岁》。这是曾由阮铭、林涧青主持的起草小组撰写的,林涧青是这篇文章的主笔。这篇文章紧紧抓住三中全会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为“四五”天安门事件平反、为邓小平摘掉“天安门反革命事件的黑后台——邓纳吉”的帽子的大好时机,专门策划撰写的一篇纲领性的论文。

  《人民万岁》是文章的主题,整篇文章是对“四五”天安门运动的评价和历史经验的总结,阐明这场伟大的革命群众运动,同“五四”运动和“一二九”运动一样,又一次显示了人民万岁的真理和力量。

  文章说:“1976年“四五”这场革命群众运动,不仅是党心、军心、民心的一次大检阅,而且是人民智慧、才能、斗争艺术和创造力的一次大检阅。”文章说“运动发生之前,并没有谁来号召,谁来动员,谁来组织,也没有谁来先确定斗争目标,拟定斗争纲领,准备斗争的旗帜。人民群众既是这场运动的勇敢战士,又是杰出的组织者和指挥员。……要科学社会主义、要人民民主、要四个现代化,是运动的进程中由群众自己拟定的斗争纲领;要实现四个现代化,是从运动中升起的一面最鼓舞人心、最富有号召力的战斗旗帜。”

  这篇文章发表的时候,恰是西单民主墙群众运动蓬勃兴起的时候,所以,文章对“四五”天安门群众运动的歌颂,实质上也是对当前西单民主运动的歌颂。文章说:“一切受到‘四人帮’压迫和欺侮的人民群众,从普遍的觉醒中真正地站立起来。他们不仅鲜明地提出了政治要求和经济要求,而且尝试按照自己的方式,自己的手段,自己的步骤来推动实现这些要求的社会变革,尝试着给整个革命发展的进程打上自己的烙印。他们懂得,……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首先必须割除‘四人帮’这个长在党和国家肌体上的最大毒瘤……只有实现四个现代化,才能最终摆脱贫穷、落后和专制主义的残余,政治上高度民主,经济上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强国才能变成现实。”

  文章说:“天安门广场的革命运动,是决定我们党同‘四人帮’的斗争胜负的群众力量的伟大演习。它为1976年‘十月革命胜利’奠定了最重要的群众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天安门事件敲响了‘四人帮’的丧钟。”

  这篇文章精彩之处在于提出了我们革命者应该如何对待革命群众运动的基本态度。这对于我们真正搞群众运动起家的革命者来说,本来不是什么玄奥的经验,可惜多年来,我们很多“老革命”早已忘掉了。文章选择发表的时机正是围绕“西单民主墙”日渐兴盛,从而引起某些当权者开始恐惧的时候,这表明胡耀邦对待新时期民主运动的广阔胸怀。

  文章提出了正确对待群众运动的基本态度,语重心长地告诫一切革命者 :“人民群众这种高度的政治觉悟和历史主动性,正是我们党和国家充满力量的最重要的表现。正如列宁所指出的‘一个国家的力量在于群众的觉悟。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列宁全集》(第26卷第234页)”“对于人民群众这种自发的斗争形式出现的自觉的革命行动,我们每一个革命者,每一个马克思主义者,都应举起双手,热情地欢迎它,坚决支持它。”

  紧接着,文章还引用列宁的话说:“劳动群众非常敏感,他们最善于区别谁是忠诚老实的共产党员。”(《关于清党》,《列宁全集》第33卷第2021页)文章发挥说:“如果有这样一些共产党员和国家干部,忘记了我们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忘记了我们党是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成为执政党的,在人民赋予他们权力之后,不是用这种权力来维护人民利益,而是一味追求自己的锦衣玉食和高楼大厦,企图剥夺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甚至对人民进行压制、打击和迫害,败坏党和社会主义的崇高声誉,那么,人民就有权抛弃他们。如果这些人经历了天安门事件这场伟大的群众运动之后,却依然故我,什么也没有学到,依然不愿意在‘人民万岁’四个字上增长些真诚实意,那结果就不会是美妙的。”

  这篇文章是写在197812月,当然人们无法预测到十年以后在天安门又爆发一场更为伟大的群众民主运动,连一年以后发生的全国人大取缔西单民主墙的决定也没有预见到。但是文章已经从反面鲜明地指出过,对于那些好龙的叶公们,在龙真地来到时——就是在群众自下而上的民主运动兴起的时候,“不去发现、支持和正确引导群众创造历史的自觉行动,不愿意赶上早已走在自己前面的群众革命队伍,反而在由于群众的伟大斗争而获得胜利之后,指手划脚,评头论足,这同马克思主义者对待群众革命运动的态度,难道不是相去十万八千里吗?”

  文章还尖锐地向这些老爷们提出:“有些同志搞了多年革命,却很不了解社会主义民主,一看到人民的民主精神高涨,就惊惶失措,总想用种种办法加以限制和压制,同群众对立,完全离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离开我们党的根本立场,这是十分错误的。”

  文章的这几段话,好像早已预料到那帮左倾势力以后还会对群众民主运动进行打击和镇压,可惜这一警告并没有引起人们应有的注意,包括像耀邦这样一批新的领导者也注意得很不够。当然,说耀邦一点警觉也没有,那也不是事实。早在“文革”结束不久,当人们欢庆巨大胜利的时候,耀邦同志曾经这样提醒中国人民, 既要满腔热情地欢迎新的人民民主势力的又一次兴起,又要提高警惕,防止可能出现的曲折。胡耀邦同志早在二十几年所主持撰写的这篇历史性的佳作,越到后来,越闪烁出耀眼的光芒。

  早在耀邦刚刚重新踏上政治舞台时,在发动平反冤假错案时,很多老同志在欢庆重新解放时,他仍然忧心忡忡。有的同志向耀邦同志提出一个尖锐的问题:“我们党还会不会再出现林彪、江青一类的阴谋家、野心家?他们会不会再篡夺党和国家的领导权?”新闻界的朋友也向耀邦提出过同样的问题:“中央党报会不会再被两面派所掌握,再成为篡党夺权的工具?”有人直截了当地提出:“四人帮会不会卷土重来?”记得当时,耀邦很明确地答复:“四人帮卷土重来是不可能的,但是,要借尸还魂还是可能的。”

  这说明耀邦是早有预见的。可是,以后的事实也说明耀邦还是有很大的局限性,当时,已经有一部分先知先觉的同志在理论务虚会上提出对毛泽东在“文革”中的罪责问题是“四人帮”还是“五人帮”问题,关于真假马克思主义和真假社会主义问题,等等。可惜这只是很少数,大多数党内精英也没有达到这种觉悟水平,我自己当时也没有这种觉悟。

  据我了解,魏京生被捕、西单墙被查禁的形势变化,胡耀邦是很清楚的。邓小平提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及中央以反左为主的方针逐渐逆转,胡耀邦也看得很清楚,叶帅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画龙点睛地说:“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党内民主的典范,西单民主墙是人民民主的典范”这句名言,在以后正式发表的时候,被胡乔木删去了的情况,这点,耀邦也是清楚的。耀邦以后所努力的正是发展和巩固这两股民主势力,使之紧密地结合起来,逐渐促成推进新时期前进的民主潮流。试想,如果当时“党内民主典范”——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能够一直贯彻下去;如果“人民民主典范”——西单民主墙所代表的群众民主运动能够顺利发展下去,这两股民主势力真正地相互配合、密切结合起来,我国新时期的民主运动将会是什么局面? 值得深思。

  可惜,这时,耀邦团结紫阳、万里、仲勋等中央领导同志,全力以赴地贯彻执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总方针,他们从农村改革、破除人民公社体制到城市改革、冲破计划经济体制,排除万难,逆流而进,一步一步地纠正毛泽东当政时代所造成的错上加错。看来,在这场伟大改革运动带动整个国民经济飞速发展的时候,耀邦对于“四个坚持”以后中央从反左为主的总方针逐渐倒退,已经越来越力不从心了。在力挽狂澜于既倒时,只能把自己也冲下万丈深渊了。  

  二十几年后,回忆耀邦同志在西单民主墙时期对待人民民主运动的历史,更觉得应当永志不忘,值得深思!

                       2004223日二稿

- 作者: humanme 2006年02月1日, 星期三 23:27  回复(3) |  引用(0) 加入博采

魏京生被判期有期徒刑14年
 

1995年12月13日
魏京生被判期有期徒刑14年

  1995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魏京生案,以阴谋颠覆政府罪,一审依法判处魏京生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魏京生早在1979年就因向外国人提供我国重要军事情报,并公开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煽动活动,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魏京生在1993年9月14日被依法假释。在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魏京生又进行阴谋颠覆政府的活动。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批准,北京市公安局于1995年11月21日依法逮捕了魏京生。

  魏京生案经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1月23日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审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于12月1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魏京生从事阴谋颠覆政府的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予以处罚。

  法庭审理查明,魏京生为达到阴谋颠覆政府的目的,策划并制定了行动计划,包括建立金融机构筹集经费,以便“从资金方面支持民运活动”,买下几家报纸,开办组织文化活动的公司,组织一些非政府的画展、演出、出版等活动,以建立宣传联络和活动阵地等,图谋“掀起足以动摇现政权的风波”。魏京生积极组织实施上述计划,为筹建所谓“民运银行”,买下了北京市某城市信用社的12.5%的股份,还将他亲笔书写的《需要帮助的项目简介》交给境外某组织负责人,并索要数10万美元作为活动经费。他还以其弟名义在香港注册“生涛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在北京筹办画展,企图形成对他有利的“力量和组织”。魏京生还积极秘密串联境内外某些人,研究所谓斗争策略,策划将非法组织势力联合起来,“蓄势待发”,为阴谋颠覆政府作组织上的准备。魏京生还通过非法渠道在境外发表了大量攻击中国政府,污蔑、诋毁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及鼓吹西藏独立的文章,与境外敌视中国的力量和组织相呼应,为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制造舆论。

  法庭出示了魏京生书写的《需要帮助的项目简介》和在境外发表的大量文章、手稿等书证,宣读了证人的证言。魏京生对法庭认定的事实供认不讳。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及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魏京生委托其亲属聘请的律师,在法庭上为魏京生作了辩护。魏京生也为自己作了充分的辩护。法庭辩论结束后,魏京生作了最后陈述。

- 作者: humanme 2006年02月1日, 星期三 22:45  回复(30) |  引用(0) 加入博采